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明电〔2010〕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为中心,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全面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行业技术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求,有计划地抓好组织落实,逐步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今明两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如下: (一)建材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平板玻璃平拉法(含格法)工艺;实心粘土砖。2012年底前,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直径3.0米以下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化铁炼钢;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10吨及以下的高合金钢电炉;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三)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采用土坑炉或坩锅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 (四)焦炭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包括无煤气回收利用与焦油回收利用的半焦(干馏煤)生产装置;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3.8米的捣固焦炉。 (五)铁合金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六)电石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密闭式电石炉除外);开放式电石炉。 (七)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线。 (八)酒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工艺及装置,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九)味精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工艺及装置。 (十)印染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高耗能、高耗水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十一)化纤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胺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 (十二)电力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十三)煤炭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单井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未申请技术改造的煤矿;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达不到规定回采率指标的煤矿;采用自然通风矿井;未采用壁式开采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没有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十四)镁砂制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电熔镁砂炉;土焙烧窑或土煅烧窑;烟尘排放浓度大于200毫克/立方米的生产设备;有效容积≤18立方米轻烧反射窑;有效容积≤30立方米重烧镁砂竖窑;不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三率指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实施的菱镁矿山。 (十五)在贯彻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上,强化城市环境建设,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制定规划,明确责任,按计划淘汰我市三环内在用的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排锅炉(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排放不达标的土法木材干燥窑和冲天炉。 三、责任分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区、县(市)实际,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 (二)各区、县(市)政府是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属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将计划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担负起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和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坚决杜绝被淘汰或关闭的落后企业、“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治理,促进全市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并及时将各自依法淘汰的企业落后产能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要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地区要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及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等有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耗、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执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测、减排核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开工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发展改革委等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避免职工集中大规模失业,防止因职工安置等问题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统筹安排技术改造等资金,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在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附件:沈阳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