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办发〔2023〕2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沈阳市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6日
沈阳市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办发〔202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积极推动制造业数字赋能,在全市范围内创建和培育一批引领作用明显的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转型升级过程中的支撑作用,以全球灯塔工厂,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辽宁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为主要方向,进一步促进我市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向、范围
第四条 支持方向。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对获评世界“灯塔工厂”和国家级、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
第五条 支持范围。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国家级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省级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以及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证书的企业。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对当年获得支持范围的企业予以奖励,资金按照1:1的比例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
第七条 对获评世界“灯塔工厂”的企业,按照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优秀场景的企业,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省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条 对获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取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证书的企业,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按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同时被评为国家和省级同一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市级奖励政策按照最高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资金标准将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时工作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奖励资金程序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已确定的支持方向、对象、方式和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发布(全球灯塔工厂以具体公布为准),形成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政策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