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8/11 |
颁布日期: |
2011/08/11 |
颁布机构: |
汕头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汕头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8/11 |
颁布日期: |
2011/08/11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后的《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县(区)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防汛应急响应
4.1 汛情分级
4.2 防范措施
4.3 工作内容
4.4 领导分工
4.5 组织分工
5 抗旱应急响应
5.1 旱情等级划分
5.2 防范措施
5.3 工作内容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管理规定》、《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台风暴潮灾害、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参照本预案开展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汕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团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本级设立汕头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称市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2.1.1 市三防指挥部
市三防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委宣传部、汕头警备区、汕头大学、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汕头高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气象局、广东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汕头供电局、国家海洋局汕头海洋环境监测站、南海救助局汕头基地、省地质勘查局七二二地质大队、电信汕头分公司、移动汕头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等33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三防办),挂靠市水务局。
2.1.2 县(区)三防指挥部
县(区)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市三防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防汛防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汕头警备区:负责组织市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申请支援救灾部队;协调驻汕部队参加当地抗洪抢险;在重大汛情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派驻联络员。
市水务局:承担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信息;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旱有关气象资料;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汕头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划分和确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灾体系和防灾预案;负责全市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事项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广东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负责水雨情的监测和江河水位、沿海风暴潮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及时跟踪分析最新水雨情情况,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水文信息,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洪水调查、分析及评估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协调灾后粮油等救灾物资的供应及本单位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牵头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保障通信及防灾抢险信息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抢险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台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抢劫防汛防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汛防旱的治安和保卫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织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参与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各级公路部门和交通在建工程的防台避风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防汛防旱抢险重点物资运输;组织修复水毁公路和及时协调、疏通航道;及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旱涝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抗灾应急种子的调剂。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和下达防汛防旱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做好市政园林系统城市防台、防风、防涝,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市政园林系统在建工程、危房、工棚和户外广告牌等可能危及防汛安全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分布情况,及其栖居人员数量、分布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协助当地政府、产权单位做好抢修危险房屋、组织应急避险场所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做好防汛防风工作。
汕头供电局: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电信汕头分公司: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
移动汕头分公司: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及汛情、险情、灾情通讯畅通。
国家海洋局汕头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台风期间海洋信息监测预报。
南海救助局汕头基地:协助海上人员搜救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2.2.3 市三防办职责
负责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当好市委、市政府防汛抗旱工作的参谋。
2.3 县(区)三防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县(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汛情信息
(1)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汕头分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三防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2)市气象局、省水文局汕头分局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三防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市三防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三防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到市三防指挥部,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韩江、练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水位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县(区)三防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防守情况,发生险情立即上报。
b、当沿海堤围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当地政府、市水务局和市三防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市三防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水务部门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三防指挥部。
b、当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中型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区)三防指挥部及市民政、教育、城管、交通、电力、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三防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三防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三防指挥部报告。
(3)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县(区)三防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 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为预警提供依据。
3.2.3 地质灾害预警
(1)各区、县应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已发地质灾害点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
(2)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省地质勘察局七二二地质大队、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划分并确定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危险性级别、威胁的对象及其影响范围,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制订应急措施及安全转移方案。
(4)地质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县(区)三防指挥部、市国土资源局,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及各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气象部门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县(区)三防指挥部。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
(3)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闸和沿海堤围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6)低洼地带的水闸、海堤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区)水务局和三防指挥部。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将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市、县(区)的洪水风险图、地质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2 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水库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省、市、县(区)水务部门审批。
3.3.3 抗旱预案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4 防汛应急响应
4.1 汛情分级
4.1.1 一般汛情
(1)发布台风(包括热带风暴,下同)消息阶段;
(2)日降雨量:50-100毫米(特殊情况作较大汛情处理);
(3)主要站点水位:潮安站水位:13.5米(韩基),旦家园6.35米(韩基);
(4)沿海最大风力:8级;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一般汛情。
4.1.2 较大汛情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2)日降雨量:10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200-300毫米(特殊情况作重大汛情处理);
(3)主要站点水位:潮安站水位:14.60~14.78米(韩基),旦家园8.25~8.56米(韩基),妈屿站潮水位1.5~2.2米(珠基);
(4)沿海最大风力:9-10级;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较大汛情。
4.1.3 重大汛情
(1)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2)日降雨量:200毫米以上,过程降雨量:300毫米以上;
(3)主要站点水位:潮安站水位高于14.75米(韩基),旦家园高于8.56米(韩基),妈屿站潮水位高于2.2米(珠基);
(4)沿海最大风力:11级以上;
凡符合上述4 条中1条或1条以上的定为重大汛情。
4.2 防范措施
根据预报或实际出现汛情等级,确定防范措施。
4.2.1 一般汛情
(1)市三防办向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报告汛情;
(2)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处室负责人进岗到位,市三防办主任、气象台台长、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分管领导进岗到位;
(3)市三防办向县(区)三防办通报汛情。
4.2.2 较大汛情
(1)市三防办向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日常工作的副指挥报告汛情,副指挥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向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三防指挥部指挥进岗到位,召开汛情分析会,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进岗到位;
(3)市三防指挥部部署防御工作,下发防御通知;
(4)市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市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4.2.3 重大汛情
(1)市三防指挥部指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
(2)市委、市政府领导进岗到位,部署防御对策;
(3)市委办、市府办下达防御紧急通知;
(4)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按有关规程分组实施。
4.3 工作内容
4.3.1 组织指挥
(1)市三防指挥部在省防总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防汛指挥权。
(2)市三防指挥部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
(3)在台风、洪涝时发生地质灾害,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应按照《汕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防地质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地质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和造成的损失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4.3.2 灾害救助
在防台期间出现重特大灾情,根据市政府指令启动《汕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3.3 信息发布
(1)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发布汛情公报、防汛紧急警报、灾情;
(2)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台风消息、警报、紧急警报、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信息;
(3)其他部门发布有关汛情、灾情等信息需报市三防指挥部指挥同意。
4.3.4 预测预报
(1)市气象局预报暴雨的时间、强度、量级和范围;台风的移动方向、速度、强度、登陆地点;
(2)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预报韩江洪水位、风暴潮最高潮水位及出现时间;
(3)市国土资源局预报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强度和时间。
一般汛情12小时预报一次,较大汛情3小时预报一次,重大汛情1小时预报一次,遇特殊情况增加预报次数。预测预报结果按规定表格填写,经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三防指挥部;预测预报信息未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4.3.5 水利工程调度
(1)中型水库由市三防指挥部调度,其余水库由各县(区)三防指挥部或主管部门负责调度;
(2)河流由所属县(区)主管部门调度;
(3)市三防指挥部对全市水利工程有权优先调度。
4.3.6 物资车辆调用
(1)发生重大汛情时,市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用防汛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2)市级物资车辆调用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安排;
(3)各地要求调用市级物资的,由当地三防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三防指挥部决定后下达调运任务;
(4)抢险物资款原则上实行谁需要谁负责。
4.3.7 人员物资撤离
(1)各地、各部门要按防洪预案组织转移受灾地段人员和物资;(2)对重要物品、有毒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处理。
4.3.8 新闻采访
(1)报道汛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洪(潮)水预报、汛情公告必须按市三防指挥部、气象、海洋和水文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2)综合性报道、向上级新闻单位和对外的报道,需经宣传报道组审查后才能发布。
4.4 领导分工
4.4.1 市委书记、市长负责指挥全市三防工作;
4.4.2 分管三防的市委副书记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三防工作;
4.4.3 分管三防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全市三防工作;
4.4.4 赴各县(区)指导抗台的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由市委办、市府办负责落实。
4.5 组织分工
重大汛情时,市委、市政府成立抗洪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决策指挥组、专家调度组、纪检督查组、抗洪抢险组、综合统计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各组按职责分工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组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和责任人如下:
4.5.1 决策指挥组:由市委、市政府、汕头警备区主要领导和市三防指挥部指挥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办、市府办,责任人为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主要职责:(1)发布抗洪救灾紧急动员令;(2)决定重大险情的抢险方案;(3)决定调用抢险队伍;(4)负责请示省政府、省军区调派物资、部队支援抢险;(5)决定抗洪抢险的其他重要事项。
4.5.2 专家调度组:由市水务局、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勘查局七二二地质大队、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牵头单位为市水务局,责任人为市水务局局长。主要职责:(1)负责汛情、灾情、工情的汇总;(2)负责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和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3)负责水利工程防洪调度;(4)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对策措施。
4.5.3 纪检督查组:由市委办、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委办,责任人为市委分管纪检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抗洪救灾命令和决定,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做好抗洪抢险等工作;(2)监督检查抗洪救灾资金、物资调拨到位情况;(3)查处抗洪抢险救灾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4.5.4 抗洪抢险组:由市府办、汕头警备区、市公安局、汕头供电局、市交通运输局、电信汕头分公司、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府办,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2)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集;(3)负责抢险设备、物资的调用;(4)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讯保障;(5)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6)负责易燃易爆和有毒等化学物品的处理;(7)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4.5.5 综合统计组:由市府办、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三防办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府办,责任人为市政府分管信息副秘书长。主要职责:(1)掌握抗洪救灾动态,综合汇总情况,编写抗洪救灾简报;(2)负责向省委、省政府、省三防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汇报汛情、灾情、抢险救灾工作;(3)负责各地灾情的收集、核查、汇总。
4.5.6 宣传报道组: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市委宣传部、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汕头电视台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牵头单位市三防指挥部、市委宣传部,责任人为市三防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1)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抗洪救灾命令、决定及台风信息、汛情公报等的播报任务;(2)及时报道各级党委、政府、三防指挥部组织抗洪抢险活动情况和广大军民在抗洪抢险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3)准确报道灾害情况。
4.5.7 后勤保障组:由市委接待办领导和市三防办有关人员组成,责任人为市委接待办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生活安排;(2)负责来汕指导工作的上级工作组及慰问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市领导的生活安排;(3)负责上级派遣来汕支援抗洪抢险部队的生活安排;(4)抢险救灾车辆具体安排。
5 抗旱应急响应
5.1 旱情等级划分
5.1.1 轻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40%以上~50%以下;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3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15%;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5万以上1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 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轻度干旱。
5.1.2 中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30%以上~40%以下;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5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20%;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10万以上2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中度干旱。
5.1.3 严重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20%以上~25%以下;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7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30%;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20万以上40万以下。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严重干旱。
5.1.4 极度干旱
(1)中型水库平均充水度小于20%;
(2)7-10月份连续无透雨天数达到90天;
(3)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40%以上;
(4)新增饮水困难人口40万以上。
凡符合上述4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定为极度干旱。
5.2 防范措施
5.2.1 预案启用标准
当旱情等级达到轻度干旱,本预案开始启用。
5.2.2 水量调度原则
抗御旱灾的落脚点是充分利用水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作用,为此,确定抗旱用水调度基本原则如下:
(1)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2)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3)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4)在供水对象上,实行确保重点原则,在生活供水方面先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在生产供水上先保重点工业生产用水;在农业用水上先保重要作物和经济作物生长关键需水时段为重点。
5.2.3 调度权限
(1)重要供水水库在抗旱库容以下调度权归市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授权范围内,各县(区)三防指挥部可以对辖区内重要水工程进行调度;
(2)其余水工程由所属县(区)水务局负责调度;
(3)市三防指挥部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5.2.4 具体负责人
(1)重要水利工程日常调度由市三防办主任负责;
(2)增加或减少重要水利工程用水量的调度由市三防指挥部副指挥负责;
(3)跨县(区)用水调度,动用中型水库死库容的审批,由市水务局负责。
5.2.5 工作程序
(1)轻度干旱
a、市三防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准备工作;
b、市气象、水文部门掌握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通报市三防办;
c、市水务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工作,检修抗旱设备,制定具体抗旱对策和要求。
(2)中度干旱
a、市三防指挥部发出抗旱工作通知;
b、市三防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旱工作;
c、市三防指挥部每半个月组织一次气象、水利、水文、电力部门召开抗旱会商会,提出下阶段抗旱措施;
d、市三防办每半个月编报一次抗旱简报;
e、市气象、水文部门密切注意气象、水雨情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10天向市三防办提供气象、水文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
f、市水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对水利工程实施调度;
g、市府办牵头组织水务、农业等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帮助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收集资料,统计灾情;
h、市气象部门部署人工增雨准备工作;
i、市财政部门及时下拨抗旱经费;
j、市新闻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宣传;
K、县(区)三防部门每10天向市三防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3)严重干旱
a、市政府发布抗旱救灾通知,紧急动员抗旱,必要时召开会议,进一步部署抗旱工作;
b、市政府组织农业、水务、电力、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赴各地督促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帮助群众解决抗旱中的实际困难;
c、市三防指挥部每周召开一次会商会;
d、市三防办每周编报一期抗旱简报;
e、市气象部门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情况,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每5天向市三防办提供天气形势、降雨趋势等预测预报信息,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f、市水务部门做好水库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工作,首先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加强水政执法工作,深入重灾地区,及时调处水事纠纷,办理水事案件;
g、市新闻部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强灾情报道和抗旱救灾的宣传工作;
h、市环保部门对污染水源企业实施监控;
i、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每10天对列入管理的中型水库、主要江河水量、水质实时监测,必要时要加密监测。
j、市三防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用水限制措施。
k、县(区)三防部门每5天向市三防办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和下步打算。
(4)极度干旱
a、市委、市政府把抗旱工作当作第一要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紧急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全面开展节水、调水、救灾、增雨等抗旱工作。
b、市三防指挥部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市三防办加强值班,掌握旱情,通报情况,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给的各项任务。
c、城乡供水管理部门及时调整用水计划,严格控制非生活用水,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每日向市三防办报告用水需求。
d、各中型水库水源由市三防指挥部调度,紧急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
e、农业部门要根据旱情,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f、驻汕部队、武警、公安积极帮助旱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维持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g、市三防、民政、财政部门加强灾情统计,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积极争取省级支持,争取国家特大抗旱补助经费。
h、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全力投入防旱抗旱工作。
5.3 工作内容
5.3.1 组织指挥
市三防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抗旱指挥权;发生严重旱情时,市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全市征用抗旱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5.3.2 信息发布
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5.3.3 旱情测报
a、市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
b、省水文局汕头水文分局负责上报列入管理的雨量站、蒸发量站和主要江河、沿海潮位和水库站点的水文监测数据;
c、县(区)三防部门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
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市三防指挥部;测报(上报)的信息未经市三防指挥部同意不得外传。
5.3.4 新闻采访
报道旱情、灾情必须真实,不得随意夸张;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市三防指挥部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县(区)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围、水闸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1.3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汕头历史上的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市三防指挥部向汕头警备区提出申请,由汕头警备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d.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e、凡进入危险地点、接触有毒物体、易爆物体抢险的,事先必须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险情和详细的抢险措施,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明知抢险无明显效果又非常危险的地点,一般不派抢险队伍进入抢险,但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流动灌溉,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 供电保障
汕头供电局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低洼地区受洪水威胁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2.5 医疗保障
市、县(区)卫生局及防疫站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 治安保障
市、县(区)公安局、派出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市、县(区)三防指挥部、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b.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c.抗旱物资储备。易发生干旱的南澳县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县三防指挥部负责调用。
d.抗旱水源储备。易发生严重缺水的南澳县应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制订应急供水备用水源方案。
(2)物资调拨
a.市、县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县(区)级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调用市级的防汛储备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物资,后调用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b.市、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区)三防指挥部向市三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三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 资金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6.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汛期或旱季,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3)市、县(区)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 技术保障
6.3.1 建设汕头市三防指挥系统
(1)形成覆盖全市三防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三防指挥部。
(3)建立和完善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中型水库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这些地区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韩江下游五大出海口桥闸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市三防指挥部与省、县(区)三防指挥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8)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6.3.2 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三防指挥部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系统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县(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韩江下游段及沿海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市、县(区)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市、县(区)三防指挥部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县(区)三防指挥部负责乡镇三防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4.3 演习
(1)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困难灾民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7.1.3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 镇(街道)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市、县(区)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4 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三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县(区)三防指挥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汛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制定的《汕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