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1994/05/20 颁布日期: 1994/05/20
颁布机构: 汕头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1994/05/20
颁布日期: 1994/05/20
汕头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汕府[1994]77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室、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国土房产、城建、邮电、物资、卫生、宣传新闻、保险和汕头警备区等部门负责人。区、县(包括潮阳市澄海市下同)镇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区、县、镇、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市的防汛抗洪、防风、防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市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区、县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的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三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㈠、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镇政府的行政首长。对该管辖地区的三防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副职专管。㈡、分级负责制。防洪工程:汕头大围、下埔桥闸、梅溪桥闸工程由市负责(大围内各区按照分管地段由当地政府负责);其他大型工程由所在县负责;中型工程和小型重点工程由区、县负责;小型以下工程由镇负责。其他三防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由当地政府负责。㈢、分部门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防汛、抗洪、防风、防暴潮、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计划部门:协调安排三防的资金和物资。建设部门:协助各级三防指挥部做好城市防洪、防潮、排涝和基建施工中的防洪防风的安全。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防灾措施和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提供农情及组织农业生产抗灾、恢复生产、生产自救。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车船的调度,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三防系统无线电通讯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制订水利工程防洪应急措施,担负水资源防洪调度,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水文部门: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暴潮的预报。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实况、警报和有关信息。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安排灾民生活。财政部门:计划安排和下拨三防经费并监督使用。国土房产部门:协调各级三防指挥部做好危房的检查,人员撤离安置。城建部门:负责做好区域排水沟疏通和下水道口维修管理。邮电部门:保障三防通讯畅通以及电报、电讯的及时传递。电力部门: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破坏三防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抢险队伍车辆的优先通行。水产部门:及时提供水产灾情,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生产。物资部门:负责三防救灾物资,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商业、粮食、供销、石油部门:负责供应防灾、抗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卫生部门:负责救灾医疗队伍组织和灾区的防疫、治疗工作。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宣传新闻部门:向群众宣传防灾知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防汛、防旱、防风的信息,动员广大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保险部门: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洪水、旱灾、风灾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海洋部门: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警备区:负责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㈣、技术人员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各工程管理单位要设定技术负责人,市设立主任工程师,区、县设立工程师、工程单位按工程等级确定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人员应做好三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制订防御洪水措施、工程抢险应急和防洪调度等方案。㈤、岗位责任制。在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行领导干部包区域、包工程的责任制。专职三防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要求。非专业性的三防组织和人员应当明确责任和分工。当灾情紧急时,三防人员应各司其职,领导干部要奔第一线指挥,参加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三防工作应从工作项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工作步骤等方面,建立各种工作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较大灾情和工程出险时,市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市领导和上级三防指挥部请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和非汛期出现台风(热带气旋)和其他特殊灾害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三防简讯》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年开汛前,应对防御特大的水、风、旱、潮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渡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列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 防洪调度制度。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要求,又考虑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游库区情况,进行科学调度,减少灾害损失。 (五)防御热带气旋方案实施制度。各地应根据《汕头市防风工作方案》的规定,做好防风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六)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每年秋末起,水库必须按防限水位蓄满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发电用水服从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七)人工催雨作业制度。出现旱情和需要进行人工催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由市报省三防指挥部审查后,转报广空司令部、省军区和广州民航管理局批准,方能进行人工催雨作业。 (八)人员安全转移制度。对因受暴雨、洪水、台风、暴潮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和出海船只,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安全。 (九)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发布制度。当出现灾害性天气和水情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发布防洪防风的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十)水、旱、风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1、灾害发生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查灾情,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编表汇总上报。 2、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三天内,区、县应将上月的灾情和蓄水统计表报市三防指挥部。 3、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 (十一)通讯管理制度。 1、三防通讯联络实行邮电部门公众网和三防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遇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三防通讯联络畅通。 3、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通讯联络由汕头警备区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十二)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市政府把三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各级政府也应把三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十三)工作总结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风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第六条 基础设施的建设的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改善三防工作条件,逐步建成现代化的三防信息系统。㈠利用先进技术,改善河流、水库区域内的雨情、水情预测预报的设施和条件。㈡推广电子计算机在三防工作中的应用。㈢继续发展无线电通设网,逐步建立无线电话通讯和无线寻呼系统。   第七条 三防抢险队伍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实行军民联防。同时要组织防洪抢险技术指导队伍,加强对防洪队伍的技术指导。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群众性三防队伍的组织方法,建立技术培训、抢险演习等制度。三防队伍要进行系统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的学习和防洪抢险技术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对重点防守地段、重点防守工程,应配备精干力量和先进装备,组织机动队伍,并制定有关制度,以适应重大险情的紧急抢护需要。   第八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㈠在三防工作中组织严密,分工合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保证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㈡坚守岗位,遇险情奋力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㈢为防洪调度、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㈣对三防技术,设备有发明创造或引进新技术、设备有重大效益的;㈤忠于职守,在完成三防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造成损失的;㈡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贻误时机,造成事故的;㈢玩忽职守,指挥不当,造成事故、人身伤亡或经济严重损失的;㈣贪污、窃盗、挪用三防经费、物资、设备的;㈤其他有害三防工作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三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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