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通告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2/16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2/1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通告 (宁政发〔2011〕30号)   为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20吨。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30吨。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40吨。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0吨。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量不得超过55吨。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   (七)行驶农村公路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   (八)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对不服从管理规定,强行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禁止出厂和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一经查获,予以强行拆解,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四、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煤场、砂石料场、货运场、配货场,取缔非法经营,规范合法经营,依法打击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各工矿企业、货运站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出场。   五、军警车辆运输货物时应当自觉遵守超限超载管理的规定。对假冒军警车辆的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处理后移送军队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六、凡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装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七、各运输企业、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治超检查站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治理,可卸载的超限超载物品必须坚决卸载到位,杜绝以罚代卸、收费放行等不规范执法行为。   九、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对在治超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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