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2/12/12 颁布日期: 2002/12/12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2/12/12
颁布日期: 2002/12/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交通知[2002]145号) 沿河各市、县(区)交通局: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提高船舶运输经营人管理水平,交通部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资质规定》,现根据交通部有关要求,就我区如何适用《资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资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其中股东,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如出资人曾是水路运输业务个体经营户,并持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可视为该出资人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如出资人仅为从事过水路运输经营管理或在船上工作的个人,则该出资人不具有运输经营资格。   在《资质规定》颁布实施前已从事船舶运输的个体经营者组建航运企业,按交通厅《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质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报文件提供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受是否在有效期内的限制。   三、《资质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应取得相应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该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其中企业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职务。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海务或机务主管人员不得同时在运输船舶上兼职。   四、关于经营内河客船类船舶运输经营人应拥有的最低运力规模,计算时可将经营人拥有的客船类船舶的客位或载重量合并计算。经营人拥有客船类船舶总客位数或总载重量达到规定的数量即符合要求。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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