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提高部分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济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机构: |
济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济南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8/09 |
颁布日期: |
2011/08/09 |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部分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流域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强化水环境监督管理,水环境污染恶化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今年省里提出全省重点河流水质年底前要达到化学需氧量45毫克/升、氨氮4.5毫克/升以下的新控制标准。鉴于我市重点河流缺少清水补给,为实现重点河流水质达到省控新标准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污水直排小清河、徒骇河、漯河、章齐沟的排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部按化学需氧量45毫克/升、氨氮4.5毫克/升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