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济南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4〕24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号)、《关于支持济南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函》(鲁环函〔2023〕9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23〕13号)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环境质量状况、资源环境要素稀缺程度、污染治理成本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现就我市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或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试点范围为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中项目所在的排污单位,其根据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动态调整。主要污染物是指对我市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氮氧化物(NOx)、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二、排污权使用费是指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费用。济南市行政区域试点范围内的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氮氧化物(NOx)1000元/吨·年、颗粒物10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1200元/吨·年。
四、根据《关于印发济南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23〕13号)规定,政府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其公开拍卖底价参照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