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7/21 |
颁布日期: |
2010/07/2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7/21 |
颁布日期: |
2010/07/21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
为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理,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的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安装、维修活动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吉林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三条有关资质标准。
三、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符合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四)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
(五)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及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应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设厅核发的有效证件;
(六)企业设备、工具、仪器和经营场所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安装维修的作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保修和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
(八)《安装、维修委托书》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管理规定与要求
(一)《资质》有效期3年,有效期加注在证书的右下角和副本的备注栏中。《资质》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
(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作业人员等,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执业,严禁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包括拆装清洗、除垢等)。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企业资质每年进行年审,年审不合格者或违反有关规定,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30天,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业务。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资质》。
(五)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取得《资质》的企业情况每半年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一次,《资质》备案情况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网或省报上公布。
附件: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