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导则

颁布机构: 湖北省水利规划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01 颁布日期: 2010/01/01
颁布机构: 湖北省水利规划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01
颁布日期: 2010/01/01
湖北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导则 (鄂水利规〔2010〕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规程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水库大坝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压力(应力)监测、水文气象监测等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的新建、升级、改造等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遵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进行控制。   2、对确需变更的方案提出大坝监测方案变更建议。   3、对大坝监测工程开展现场监理并复核单元、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4、提交系统安装、测试、运行情况监理专题报告和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5、整理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及时向业主移交。   第五条 监理工作程序如下:   1、依照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驻现场。   2、依据监理规划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监理细则要求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事前监理、事中监理和事后监理。   4、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参与工程验收,移交工程监理档案和相关文书。   第六条 事前监理。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开工建设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及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自身的施工水平拟订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审查的重点包括:工程布置与工艺流程;工程建设程序及方案,包括各监测站点的土建、仪器埋设、自动化系统安装测试等;仪器设备及自动化系统建设作业方法,包括开箱检查、安装记录、试运行记录;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应包括仪器埋件作业内容;工程设备的防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措施。   2、进度计划审查。在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总进度计划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主要审查内容为:审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以及在总进度计划中的位置,如果是关键线路,承包人是否有保障措施。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包括土建工程、监测设备进场、安装及调试等是否得当。审查资源供给,如劳动力、施工设备安排是否合理等。审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水库防洪度汛需要。   3、进场监测设备、材料品质审查。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人将大坝安全监测工程涉及的主要监测设备、配件及材料采购计划连同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文件一起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主要审查内容为:审查拟用工程监测设备、配件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拟用工程监测设备、配件及材料是否经出厂检测合格;进场数量是否满足开工后的建设需要。   4、施工人员资格及设备到货前的技术文件审查。工程开工前,审查软件开发、监测设备安装等技术人员的配置和人员资格。审查承包人设备到货前的系统技术方案、培训计划、详细实施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软件及其他安装手册、测试与验收方案、设备配置手册等技术文件。   第七条 土建工程事中监理。   1、变形监测土建工程事中监理。检查监测用的平面坐标及水准高程是否与设计、施工和运行阶段的控制网坐标系统一致;检查观测基点是否设在稳定区域内,基点及测点是否有可靠的保护装置;检查视准线与障碍物的旁离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检查测点与基点的结构是否坚固可靠且不易变形;检查测点和基点的底座埋设深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立柱是否保持铅直,仪器基座是否保持水平。   2、土石坝渗流监测土建工程事中监理。检查造孔方式是否为岩心管冲击法干钻,钻孔的孔斜是否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检查承包人是否提供地质柱状图,同一纵断面钻孔土质是否基本一致,核对库水位和钻孔初始水位,并督促承包人提交相关考证表;检查孔深、孔底高程是否与设计高程一致;检查封孔材料及工艺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检查测导管是否顺直、内壁是否光滑、接头是否为外箍式,管口是否高于地面,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3、压力(应力)监测土建工程事中监理。检查压力(应力)计的埋设方式是否合理;检查连接电缆的敷设和保护是否合理;检查压力(应力)计埋设后的安全覆盖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水文、气象监测土建工程事中监理。检查库水位测点是否设置在岸坡稳固处或永久性建筑物上,校测水尺零点高程是否准确,延伸测读高程是否高于校核洪水位。   5、其他监测项目土建工程事中监理按相关监测规程规范执行。   第八条 监测设备的事中监理。   1、设备开箱验收。每种类型的监测设备到货时,监理工程师应全程参加开箱验收,仔细检查硬件设备和软件产品的外包装有无破损,产品是否与设备装箱单和合同设备清单所列部件一致,是否有制造商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正本,是否有制造商出具的装箱单正本,是否有原产地证明正本等,并做好记录,办理签字手续。   2、监督设备安装。在监测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方案安装设备、铺设电缆及接地保护等。核查防雷设备中接地电阻值是否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3、监督相关设备加电测试。在硬件设备安装现场环境准备完善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硬件设备的加电自检测试验收工作。硬件设备加电自检测试验收的主要方法是在硬件系统的加电启动时,检查系统的电源、风扇等关键模块是否运转正常;并在安装操作系统后,检查硬件设备的内存、CPU、硬盘等的数量和大小是否与合同一致,操作系统是否可以识别到所有部件(光纤适配器、网络适配器、磁带机等);检查设备的基本功能是否能够实现等。   第九条 系统软件的事中监理。   1、督促承包人开展自测。设备分别进行加电测试合格,并在网络具备条件后,监理单位应审查承包人按照软件工程规范要求编制的测试计划,并督促承包人完成自测和提交测试报告。   2、组织系统联合测试。系统自测完成后,须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组建联合测试小组,在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联合测试方案的基础上,组织联合测试工作,并由监理单位出具联合测试报告。   3、组织开展试运行阶段监测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系统联合测试成功后,系统投入试运行。监理单位组织承包人和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包括全部的自动化测点的采集数据和其它未进入自动化采集系统内的人工观测和录入的数据及信息,判断系统运行的正常与否。   第十条 事后监理。   1、及时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对完工的土建及安装单元工程,要求承包人及时评定,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对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巡视、旁站和抽检情况及时复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在所有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资料,组织分部工程验收。   2、与承包人一起完成基准点、原始资料、考证表等相关原始资料移交。   3、配合其他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提供监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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