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7/15 |
颁布日期: |
2011/07/15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7/15 |
颁布日期: |
2011/07/15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1〕164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现就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摸底排查,确保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环保部和我省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各地要对辖区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于7月26日前报送省环保厅。对尚未开展首轮清洁生产审核和2009年底以前完成清洁生产验收的涉重金属企业,各地应将其全部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责令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评估工作。
二、加强督导,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和水平。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全过程的检查和督导。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要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对存在问题逐一梳理,着重做好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与解决。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要突出抓好中高费方案的落实,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发挥清洁生产的减排作用。
三、严格要求,加强对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咨询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咨询服务机构必须配备环保和行业专家,所提方案要有专家签字确认。
四、规范程序,严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对申请评估、验收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清洁生产初审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至省环保厅。对于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在其整改完成前,不予出具初审或验收意见。对不开展审核或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