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09/27 颁布日期: 2010/09/27
颁布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09/27
颁布日期: 2010/09/27
(质检特函〔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的要求,做好型式试验人员的考核工作,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试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本试行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考核工作。   第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试验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型式试验(检验)机构执业。   第四条 型式试验人员的职责:   (一)严谨、科学、规范地进行相应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   (二)审查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和产品设计文件,编制型式试验方案、试验规程,完成型式试验过程的操作和记录;   (三)型式试验结果的分析与认定,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数据或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 申报型式试验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见证材料:   (一)年龄在18至60岁之间;   (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接受过不少于40学时的所从事试验项目的专业培训;   (四)参加由型式试验机构组织的本专业知识、标准及技能考试,且成绩合格;   (五)参加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试机构组织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综合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由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机构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型式试验人员须由聘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后,方能在所聘用单位从事所注册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考核分为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知识考核。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由相关的型式试验机构组织进行;综合知识考核由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机构)组织进行。   第九条 专业知识/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按照相关的型式试验机构向全国考试机构备案的考核大纲(应涵盖本型式试验机构所从事的型式试验项目直接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操作要求进行。考试分为理论考核(包括开卷、闭卷)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以考核拟从事型式试验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为主,包括型式试验依据的标准和产品设计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工艺、方案编制、对试验报告及对相关问题进行判断、处理;实际操作考核以考核拟从事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操作以及运用标准对型式试验对象进行准确评定的技能。   第十条 综合知识考核的内容以考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管理的通用要求为主,包括与型式试验有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要求、设计与制造许可要求、型式试验规定、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以及型式试验人员执业等要求。   第十一条 各科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为合格。 第四章 证书的更换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后,如拟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委托全国考试机构向许可办提出证书更换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证书更换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证书更换申请表》;   (二)资格有效期内从事型式试验工作经历证明,出具试验报告的情况;   (三)资格有效期内参加培训的证明和能力保持与更新验证情况的证明。   第十四条 全国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更新申请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更换要求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至许可办,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证。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连续6个月或者累积12个月没有从事型式试验工作的,不能进行证书的更换。如拟继续从事相关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参加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审核型式试验报告人员的附加要求: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或者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资格,并且具有从事所审核项目的型式试验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七条 本试行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考核规则》正式实施之日,本试行规则即予废止。   附表1: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姓  名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职  称   拟从事试验的品种或项目   所接受培训和专业知识与 技能考试的型式试验机构 (全称与机构证书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技术工作简历         专业知识/操作技术部分考核成绩(由负责考核的型式试验机构填写) 科目 成绩 总评 备注 闭卷   □合格 □不合格   开卷   实操   型式试验专业知识培训 (不少于45学时) 课程及学时(可另附页):   年  月  日(型式试验机构盖章)   通用知识部分考核成绩(由全国考试机构填写) 科目 成绩 总评 备注 闭卷   □合格 □不合格   开卷     年  月  日(全国考试机构盖章)   发证机关意见   年  月  日(发证机关盖章)   附表2: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证书更换申请表   (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姓名   所在省份   身份证编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持证4年期间执业经历(在各个执业单位的时间)   持证4年期间所从事的主要型式试验工作    持证4年期间所接受的培训情况(请附相关培训记录并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持证4年期间违规违法情况   现所在执业单位对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和执业能力等的评价意见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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