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颁布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5/10/13 颁布日期: 2005/10/13
颁布机构: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5/10/13
颁布日期: 2005/10/13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05〕130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建立健全我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经省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参照省局的做法,抓紧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并报省局备案。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试行)   为建立健全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机制,明确机关处室和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办发[2004]44号)的要求,特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一、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基本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方面的基本职责是:   (一)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承担保健品许可职责;   (三)负责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   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省局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综合监管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监局委托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四)研究拟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检验检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安全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七)贯彻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制度,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初审和广告审查及监测;   (八)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三、省局机关各处室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1、 综合协调系统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工作,负责政务督察督办;   2、 负责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相关文秘、会务、接待和信息化建设;   3、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经费、装备、设施等保障工作,负责食品举报奖励资金管理。   (二)人事教育处(基层工作处)   1、 承担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组建和人员选配工作,组织指导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2、 负责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1、  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起草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政策;   2、  组织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实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保健食品行政许可规范工作。   (四)食品安全协调监察处   1、协调制订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对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的综合督查工作;   2、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3、综合协调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的构建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组织参与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和救援工作;   5、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信息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评价工作;   6、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省食品安全专家咨询组、暗察暗访组和宣传教育组相关事项。   (五)保健品化妆品协调监督处   1、组织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初审等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   3、组织实施对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开展保健品、化妆品产业发展和市场安全状况调研,协调食品药品相关复合产品监管工作;   5、参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相关事项。   (六)药品注册处   配合参与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相关工作。   (七)医疗器械处   配合参与和医疗器械相关的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配合参与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工作。   (九)药品市场监管处   1、 负责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牵头协调工作;   2、配合参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   (十)纪检监察室   1、负责系统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制的监督实施;   2、查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监察稽查分局   1、受委托参与食品安全监察稽查相关工作,配合参与暗察暗访工作;   2、负责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移送工作。   四、省局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省局正职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工作;   4、兼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省局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兼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贯彻落实省局和正职负责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分管处室制定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3、组织参加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和调研,研究分析和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状况,督促分管处室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有关活动;   (三)省局相关处室正职负责人对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办事人员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1、正职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省局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列入本处室工作计划,分工到人,督促落实,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并与相关处室协调沟通;   2、副职负责人承担分管范围食品安全事项的组织实施工作,亲自参加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活动,检查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工作;   3、办事人员直接承办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事项,做好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配合协作,掌握信息动态,落实工作责任,如期完成任务。   五、实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使省局机关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监管水平,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于管理、推诿拖延以及不作为等行为,必须严肃政纪,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相关职责,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对省政府和国家局有关部署、要求、指示及交办的重大事项,贯彻执行、综合监督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省局领导的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消极影响的;   4、接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上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和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疏漏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的过错、失职行为。   (二)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领导集体或主要领导决策产生过错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分管领导不尽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3、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按规定要求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追究相应岗位工作人员和处室领导的责任。   (三)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制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是新时期党和国家赋予食品药监系统的神圣职责;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构建食品安全“三网”长效监管机制的基本内容。省局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从坚持执政为民、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明确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积极自觉地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相关的工作职责。省局成立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定职责、定任务、定人员的要求,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省局按年度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计划,将重点工作和责任分解到各处室。各处室根据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和要求,分工落实到具体人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主要职能处室,要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尽快在省局机关和系统内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及时督查,严格考评。省局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对机关各处室履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处室每季度要对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省局机关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要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公务员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一并组织实施,统一评优评奖。   附件: 省局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责任制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组  长:郑尚金   副组长:赵光云、吴宁一、陈时飞、黑振海、张小平   成 员:于建强、姚军、董耿、卢永福、邵元昌、陆光照、沈燕萍、金标新、赵建、施小昌、苏志良   办公室主任:赵光云(兼)   办公室成员:王丽芳、余志三、周冠鑫、吕伟刚、郑菊香、王嘉微。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