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福建省工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6/23 |
颁布日期: |
2009/06/23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工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6/23 |
颁布日期: |
2009/06/23 |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工商市〔2009〕357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预包装食品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流通环节的溯源管理机制,推进食品流通监管“四化”建设步伐,努力实现食品流通监管“四高”目标,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明确备案管理目的与对象。省工商局实施预包装食品备案分级管理,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备案数据库,为基层工商所开展食品安全巡查提供权威的比对数据,促进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各地要把预包装食品的区域一级总代理、一级批发经营户作为备案主体,避免同一品种食品多个备案主体重复备案,切实提高备案数据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要明确专人负责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的登记与授权码管理。各级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确定专人受理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和注册码发放管理,建立本辖区食品流通备案经营户的档案资料。具体工作流程为:食品流通备案申请者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人登录“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取得申请人用户名与注册码→将申请人的备案用户名与注册码交付申请人→材料归档。
三、要做好备案数据的抽查审核。工商所要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户备案的数据进行定期抽查审核,现场核查票证与实物是否吻合,发现不规范的要及时通知补正;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厉处罚。
四、要逐步扩大备案食品的品种范围,提高食品巡查绩效。各地要在尽早实现乳制品备案品牌全覆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其他类别食品的备案管理。各设区市要根据食品风险等级和食品流通状况确定本区域备案的主要食品品种,建立本区域食品备案数据库,为基层工商所巡查监管提供比对依据。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包装食品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场范围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流通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托互联网平台,从流通源头环节采集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的法定进货查验项目数据,方便食品经营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规范食品的进货渠道,健全食品流通安全溯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食品安全基本信息的备案电子数据。
食品生产企业设立在福建省范围内的总经销、总代理及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等参照批发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食品安全基本信息的备案电子数据。
三、食品流通备案可以通过互联网络或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两种方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备案电子数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次实施网络备案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提出食品流通备案申请(登记表见附件),提交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原件或合法有效的复印件,取得网络用户注册码。
有产品在福建省境内流通的省外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交验证件,取得网络用户注册码。
通过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上市销售前提交符合规范格式要求的食品安全基本信息电子存储介质。
四、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与要求
(一)食品安全备案基本信息:
1.食品销售企业名称、流通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静态信息;
2.食品条形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包装,规格,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静态信息;
3.食品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图片等动态信息。
(二)备案的静态信息项目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受理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动态信息项目有变必备、不得缺漏。
(三)食品流通备案主体对备案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规范、完整。
五、食品流通备案数据格式与传输工具通过登录互联网站“福建省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HTTP://www.fjspw.net)直接下载。
六、乳制品实行按生产批次批批备案查验食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其他类别食品实行备案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有效期往后溯及6个月,有效期满后需备案查验新增批次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具有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统一标识的食品,可以备案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标识图片作为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接受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抽样查验报备食品与报备数据是否一致的真实性审核,并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备案信息上传至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备案信息数据库。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网络备案信息进行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抽查。发现电子数据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备案单位补正。发现备案单位提供虚假数据、伪造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要立即删除该批次备案记录,责令备案单位提供全部品种批次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备案材料进行查核,并依法查处。
九、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不再向其购货单位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未按照本办法实施食品流通备案管理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其购货单位随货提供纸质食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原件或由其签章的复印件。
十、食品流通备案信息实现分级属地备案、全省联网信息共享。
食品备案内容不得相互更改。其录入相同备案内容具有排斥性并予以提示,避免重复备案;条形码相同而包装规格不同的食品应增设统一的区分码。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向社会提供食品流通备案管理信息查询,方便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查核食品安全基本信息。
食品流通备案单位对备案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提出合理保护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