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颁布机构: |
福建省工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7/11 |
颁布日期: |
2011/07/11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工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1/07/11 |
颁布日期: |
2011/07/11 |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闽工商食〔2011〕331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
根据省工商局新“三定”方案对内设机构、职责的调整,省工商局对《福建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四化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我省食品流通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局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流通监管工作。
省工商局分管食品流通监管机构的副局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全省工商系统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总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的问题应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必要时提交省工商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
第四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督处、市场规范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监察室、商标监督管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分局、信息技术分局、检查总队、商品质量检验分局。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应当组织本机构根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切实贯彻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下列全省食品流通监管的日常工作:
(一)拟订全省工商系统年度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省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部署与安排,及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与建议;
(二)跟踪、督查全省工商系统年度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全面汇总全省工商系统有关工作动态和总结工作情况,并负责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
(三)组织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综合调研,对年度工作的计划安排及各机构的职责分工调整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报组长审定或提交协调小组审议;
(四)对相关食品流通监管的个别具体事项进行协调。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食品流通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制度,探索网络市场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管,具体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口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协调与落实。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食品流通监管信息公开与新闻宣传工作,具体依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关规定办理。需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对外发布食品流通监管相关信息、新闻媒体要求采访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情况的,由省工商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的核审监督;配合相关处室开展及指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对涉及食品流通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核审把关,会同食品流通监管处开展地方立法调研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违法经营案件的查处,建立重大、典型食品违法案例分析制度。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指导食品消费纠纷调处;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的统一退市和查处行动;依托12315执法体系健全完善食品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把登记前置许可关,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市场主体登记,并落实在登记业务系统中对食品流通市场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规范管理处负责指导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的日常规范管理,加强食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组织、指导、监督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建立并落实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广告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各类媒介食品广告发布情况,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加强对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行政监察,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食品流通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商标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对食品经营者品牌战略指导,组织查处食品市场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信息分局负责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相关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与整合,建立各业务机构应用软件的无缝衔接,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商检分局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的培训指导,会同食品流通监管处组织开展食品质量抽检。
第十九条 检查总队负责查处食品市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重大、疑难案件和跨省区重要案件。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对口业务指导,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食品流通监管与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规章保持一致,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规范。
涉及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送食品流通监管处会稿;非经省工商局法制处核审,不得签发。
第二十二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建立全体会议和办公室成员联系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的任务是研究审议确定全省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工作事项。
办公室成员联系会议的任务是协调各机构间的工作任务分工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问题。协调小组组长决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可视工作需要召开临时的成员机构联系会议,进行必要的工作应变协调。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对全体会议提请审议的重大、特殊事项,认为有必要的,提交省工商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三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阶段工作督查或专项检查,及时通报工作动态。督查与专项检查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四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机构对全体会议和办公室成员联系会议议定的事项应认真贯彻落实;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不应推诿、敷衍。
第二十五条 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机构对基层提请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实无法在此期限内答复的,应当提出解决方案或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相关机构。可提供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考。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