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0/08 颁布日期: 2011/10/08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10/08
颁布日期: 2011/10/08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201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9月3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内(每日7:00时至20:00时),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 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禁止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或者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   第七条 出租汽车、单位班车、校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允许临时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 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第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公共汽车上应当设置移动智能抓拍系统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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