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8/01 颁布日期: 2025/06/06
颁布机构: 南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8/01
颁布日期: 2025/06/06

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5月27日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高世文

2025年6月6日

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

(2025年5月2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6月6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昌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点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交通枢纽场站(以下称场站),是指南昌西站、南昌东站、南昌火车站、昌北机场。各场站实施综合管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铁路、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由铁路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场站综合管理遵循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综合施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场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场站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做好场站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昌西站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南昌西站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南昌东站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南昌东站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南昌火车站东、西广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分别由青山湖区人民政府、西湖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昌北机场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以下统称场站管理单位)。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场站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场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有关规划,涉及场站的应当征求场站管理单位意见,并与场站区域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安全设施,做好场站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有序衔接,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指引和志愿者服务站,做好客流引导和运力保障工作;

  (四)组织开展交通秩序、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日常巡查;

  (五)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等相关宣传;

  (六)开展区域内志愿服务、社会救助、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八)市人民政府、场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场站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场站内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区域,科学划定社会车辆停放区域和步行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进入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场站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做好所属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和破损的车辆。

  第十条 禁止在场站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二)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以推拉、拦截、跟随等方式喊客、拉客,扰乱场站公共秩序;

  (四)不按照标志标线通行或者不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六)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场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协调相关执法机构和人员参与场站综合管理,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派驻执法机构和人员。

  参与场站综合管理的执法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有关部门对参与场站综合管理的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征求场站管理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在场站内发生的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相关管理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第十三条 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和场站管理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以推拉、拦截、跟随等方式喊客、拉客,扰乱场站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按照标志标线通行或者不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负有场站综合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场站综合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市其他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