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关于做好新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执行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9/19 颁布日期: 2011/09/19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9/19
颁布日期: 2011/09/19
(海船舶[2011]592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修正案(以下简称“新版《国际危规》”)。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第294号决议,新版《国际危规》于201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新版《国际危规》在定义和培训、特殊规定、限量标志、包装导则、电子单证及标志标记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同时,为方便用户准确把握规则中规定的增加、删除或修改,新版《国际危规》分别采用不同的图示符号进行了标注。为做好新版《国际危规》的履约工作,保障航运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员培训管理   新版《国际危规》要求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船员培训遵守STCW公约)上岗前必须受过相关培训,并由雇主保存培训记录备查。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杭州危险货物管理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按照新版《国际危规》修订后的规定和年底即将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辖区“两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规则和条例的顺利实施。   另外,新版《国际危规》提出了培训记录的保存要求,各直属海事局要制定可行的管理方案,确保要求的落实。   二、加强货物申报管理   新版《国际危规》新增了包括第1类、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8类和第9类在内的20个条目。同时,对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特殊规定、包装导则、可免除量、积载类等进行了一定范围的修正。为保证货物申报的顺利进行,各直属海事局要尽快将新条目补充到申报系统,并按修正后的一览表完善货物申报系统。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对于装载限量货物的货物运输组件,新版《国际危规》对其标志标记要求进行了修订,同时要求危险货物相关信息须随货物到达目的地,并要求托运人和承运人须至少将运输文件、附加信息和单证保存3个月。各单位要结合修订后的要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保证船舶运输符合规则要求。   四、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   第35 -10版《国际危规》将是IMO出版模式调整前的最后一个完整版,从36 -12版开始将调整为每4年一版,期间仅出版修正案。因此,各辖区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宣传,确保国际航行船舶、相关船公司、货物代理及货主配备足够数量的最新规则。   为方便使用,我局组织人员对新版《国际危规》进行了翻译,中文版将于近期出版,请各直属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做好新版《国际危规》的配备工作。新版《国际危规》的有关征订事宜可与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10- 65222288,传真:Ol0-65179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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