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逐步推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青岛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7/28 |
颁布日期: |
2010/07/28 |
颁布机构: |
青岛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岛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7/28 |
颁布日期: |
2010/07/28 |
青岛市建委关于逐步推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0]68号)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对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认识程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文件精神,我市将逐步推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门窗标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门窗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门窗标识制度可为建筑节能设计、工程质量监督、引导消费提供可靠依据,对促进节能门窗开发应用,提高门窗节能性能,推动门窗行业技术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的门窗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三、自2010年8月起,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本市门窗生产企业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门窗企业颁发标识证书。
四、自2010年10月后新建、改建、扩建的财政投资建设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以及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必须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
五、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新建(含改建、扩建)工程、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须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对于采用无门窗标识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