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颁布机构: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5/07/07 颁布日期: 2025/07/07
颁布机构: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5/07/07
颁布日期: 2025/07/07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青岛市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7日


青岛市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突出绿色制造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健全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机制,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和《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绿色制造单位的梯度培育和动态管理。绿色制造单位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梯度培育是指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单位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三条 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园区)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专业服务相结合,夯实绿色工厂基础作用,突出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撑能力,系统激发企业、园区绿色发展内生动力,以标杆示范带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绿色制造单位全程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和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的培育、推荐和管理。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重视绿色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能源低碳化、资源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用地集约化等绿色绩效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符合绿色工厂相关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四至"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为主要功能;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积极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三)符合绿色工业园区有关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具有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评价标准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单位。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各级绿色制造单位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广泛遴选产业符合度高、绿色基础好、创建意愿强、降碳潜力大的企业(园区),建立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并向社会公布,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相关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订。入库企业(园区)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六、七、八条有关要求,对入库企业(园区)应加强培训和引导,进一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条 绿色制造单位原则上每年创建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单位申报创建;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遴选推荐。

  第十一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创建通知,组织本区域绿色制造单位培育库内的企业(园区)对照相关评价标准,通过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等方式编制评价报告。企业(园区)和第三方机构应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评价标准严格审核企业(园区)的基本条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并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市级绿色制造单位应从本区域培育库中择优确定;推荐的省级和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应为市级绿色制造单位。

  工业重点领域的绿色工厂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绿色工业园区优先推荐园区内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园区)进行评审,视情开展现场考察,确定市级绿色制造单位拟认定名单和省级、国家级拟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制造单位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推荐名单按要求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推荐绿色制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视情对区(市)推荐把关情况(特别是基本条件符合情况)开展评估,并将结果在全市通报。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绿色制造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组织年度申报时同步开展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绿色制造单位应按要求填报动态管理表,如实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绿色制造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在发布年度名单时移出并公告。

  (一)本细则第八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动态管理表中关键指标及重大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四)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上报并移出。

  第二十条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动态管理表提交一周内完成审核,并上报调整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绿色制造单位的动态管理表及变更事项等信息进行核实,并按照权限进行管理。其中,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调整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省级和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调整意见,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对市级绿色制造单位举报事项属实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节轻重督促整改或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要求移出。对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举报事项属实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

  对第三方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评价结果,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绿色制造扶持引导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单位提供支持,大力开展绿色制造宣传推广活动,常态化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绿色制造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产品的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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