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工信字〔2024〕6号
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现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部署要求,加大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是指根据企业设备投入(仅限研发、生产、检测),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奖补政策。
第三条 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的组织实施,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操作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先进制造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是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重点支持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
(二)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三)根据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企业应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对节能、排污指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标准,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不予支持。
(四)企业在申报年上三个年度内取得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达到500万元。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以列入设备投资年度及政策申报年度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库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达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标准,因特定原因未列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库的企业,提供相关资格证书、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可视同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申报设备不含二手设备。单台设备价格(不含增值税)不低于1万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技术改造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设备投资奖补比例。奖补比例12%。单户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二)符合第四条申报条件,且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不含增值税)达到6000万元,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经企业自愿申请、竞争性专家评审等程序,按前款规定的奖补比例,奖补上限可以提高至2000万元,采用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发布政策申报指南,企业向注册地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具体以申报指南为准):
1.《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申请表》;
2.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3.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明细表(融资租赁设备应当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给申报企业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融资租赁合同等材料);
4.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就是否存在失信惩戒信息,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有意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申请提高奖补上限的企业,需要提供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按照本实施细则、年度申报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就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书面征求同级相关单位意见。对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中心,对区(市)推荐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完整性审核的企业,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经核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等,审核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真实性、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独立核定设备投资额,并查询企业是否存在失信惩戒信息。
对第三方机构核定设备投资达到6000万元且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竞争性专家评审。主要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单位经营情况、项目技术水平及创新性、项目投资进展情况、项目(预期)效益及社会贡献度等。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详见鲁财资环〔2022〕29号、青财资环〔2023〕2号等文件)。对通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奖补标准、核定设备投资等情况计算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分区(市)下达奖补资金。
(二)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审核,提出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建议,开展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申报材料的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完成推荐上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奖补资金文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参与竞争性评审的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企业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设备投资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会计账目等原始资料;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已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类政策资金以及市民营经济局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或者未完成市级技术改造贴息类项目验收的企业,不再享受申报年本政策。具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