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2/03 颁布日期: 2008/02/03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2/03
颁布日期: 2008/02/03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三日 沈阳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部门职责   2.3 办事机构   2.4 现场工作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2 事故后恢复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资源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人员防护   4.8 通信保障   4.9 公共设施   4.10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励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整合社会资源,提升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援能力,保证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安全地开展,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实现救灾、减灾的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适用本预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含1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含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含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1V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含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严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按照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以信息网络等为载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根据市公安局的建议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视情况成立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实施对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市应急指挥部要严格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令。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外办、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沈阳供电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为成员单位。   应急行动结束后,报请市领导批准,市应急指挥部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2 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及控制舆论导向。   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5人以上、9人以下(含9人)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勘查,解救伤员,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负责道路清障及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对危险物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发生火灾的要迅速进行扑救;组织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做出事故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对路面管理、车辆发牌和检验、驾驶员考试和发证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打击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局、市建委:参与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企业管理及道路线型设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抢救和医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建立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   市民政局:负责现场死亡人员尸体的运送、存放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家属做好丧事处理事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流的河势检测和受损水利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提供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期间的气象预报;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雨、雾、冰、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通告”。   市人防办:负责民用化学事故、有毒有害物质侦检,提供化学事故处置辅助建议。   市外办:负责现场涉外人员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沈阳警备区和武警沈阳支队:负责特殊状态下的现场治安维护和处置救援等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交通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安置及相关资金的落实。   沈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电力设施,保证正常电力供应。   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市政供水水质污染监测;组织抢修受损供水设施,保证正常供水。   2.3 办事机构   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   (3)协调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6)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2.4 现场工作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   2.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作为其决策咨询机构,必要时参加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事故处理、法律法规、医疗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等。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报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防止片面性,严禁报喜不报忧。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2 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及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失、危害后果扩大。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对现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由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1.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市应急管理委员会,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并按照该决定进行应急处置。   3.1.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请武警部门或沈阳警备区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的人员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控制与检查。   (3)医疗救护。市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医疗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相关人员、救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5)信息发布。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办公厅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防止造成恐慌,必要时可实行新闻管制。   3.1.5 应急结束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恢复应急准备状态。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2 事故后恢复   3.2.1 善后处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市应急指挥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市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 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市公安局要会同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出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4 应急保障   市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   (1)市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伍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市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武警部队、人防办、医疗卫生、气象、环保、电业等成员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3)市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4.2 财力保障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保障交通事故处理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市、区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4.3 物资保障   (1)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等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组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2)市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情况。   (3)市卫生部门应当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交通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4.6 治安维护   (1)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必要时可会同武警沈阳支队等部门共同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公安机关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4.7 人员防护   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带。   4.8 通信保障   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4.9 公共设施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或落实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0 科技支撑   相关部门要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全面演练方式实施,综合性科目的演练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5.2 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市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出现漏报、迟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的;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一般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应急指挥部至少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报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批准。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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