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2 颁布日期: 2007/08/22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2
颁布日期: 2007/08/22

注:本文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保障和培训工作,以便快速反应,协调应对。   1.4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类   按照我市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类型、使用性质、生产储存等情况,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7类:高层建筑类火灾事故、地下建筑类火灾事故、石油化工类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事故、仓储类火灾事故、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事故、其他类(主要包括古建筑、易燃密集建筑区等)火灾事故。   1.5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分级   按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燃烧程度和燃烧对象,将重、特大火灾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火灾事故,用红色表示;Ⅱ级火灾事故,用橙色表示;Ⅲ级火灾事故,用黄色表示;Ⅳ级火灾事故,用蓝色表示。   1.5.1 Ⅰ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火灾事故:   (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2 Ⅱ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火灾事故:   (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大型储罐区的油、气罐发生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火势难以控制;   (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品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3 Ⅲ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火灾事故:   (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1.5.4 Ⅳ级火灾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火灾事故:   (1)高层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形成立体燃烧,难以控制;   (2)地下建筑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内,火势趋于猛烈燃烧阶段,难以控制;   (3)石油化工类火灾,装置区或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储罐区的油、气储罐发生火灾,可能引起连锁爆炸燃烧,火势难以控制;   (4)大型仓储类火灾,燃烧面积400平方米以内,火势较大,蔓延迅速,一时难以控制;   (5)人员密集场所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内,有大量人员被困或珍贵图书、档案资料、文物等贵重物资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6)重要机关和单位火灾及其他类火灾,燃烧面积200平方米以内,有大量贵重物资及重要设施受到威胁,火势较大,一时难以控制; 2.应急组织体系   沈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各相关部门组成。   2.1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消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沈阳市突发重、特大火灾灭火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并负责调动各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资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有市消防局、公安局、卫生局、自来水总公司、安监局、供电公司、环保局、建委、城管局、人防办、网通公司等。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分管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专家咨询组   2.3.1 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灭火救援、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决策咨询机构。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的应急灭火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 灭火现场指挥部   2.4.1 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灭火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消防局正、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消防局战训科正副科长、指挥长担任。下设作战组、供水组、通信组、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宣教组、政工组、火调组。   2.4.2 灭火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2.4.2.1 灭火现场总(副)指挥的职责   全权负责整个火灾现场灭火工作的组织指挥,主要任务: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在应急指挥部到达火场后,及时通报火场情况及作战意图,听取指示并贯彻执行。   2.4.2.2 作战组的职责   迅速摸清火场情况,根据灭火现场指挥部总(副)指挥的命令,组织带领各种参战力量进行灭火进攻、救人、破拆、排烟、阵地转移等灭火战斗行动,确保其顺利进行,随时将火场变化情况汇报给灭火现场总(副)指挥。   2.4.2.3 供水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行动中的供水,协调市自来水总公司,保障火场供水不间断。   2.4.2.4 通信组的职责   组织灭火现场指挥部与调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中队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   2.4.2.5 警戒组的职责   划定警戒区,协调交警、治安警察确保火场警戒和附近的交通畅通。   2.4.2.6 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组织供应器材装备、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负责消防车辆装备的维修,组织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的开展。   2.4.2.7 宣教组的职责   负责火场摄像、照相,并进行后期编排制作,根据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内容和发言人。   2.4.2.8 政工组的职责   负责灭火战斗的政治宣传和鼓动,做好参加灭火战斗人员立功受奖工作。   2.4.2.9 火调组的职责   负责火场勘察及火灾原因调查。   2.5 其他各相关部门职责   2.5.1 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持现场秩序,确保火场附近交通道路的畅通,如是纵火,组织刑侦部门尽快破案,抓捕犯罪嫌疑人。   2.5.2 市自来水总公司根据现场需要,负责对着火区域自来水管网二次加压。   2.5.3 市城管局负责协调各区水车,根据现场需要,组成火场供水预备力量,向火场供水。   2.5.4 市环保局负责对现场封闭区外的空气、受到污染的水质进行常规环境监测,并对事件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2.5.5 沈阳供电公司按照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对火场实施断电保障措施。   2.5.6 市煤气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泄露或着火的煤气管道实施关阀、堵漏。   2.5.7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响应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发生火灾事故时,指导事故单位及时启动灭火预案,实施自救,同时,为消防等部门灭火提供各种资料和信息;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   2.5.8 市卫生局负责对火灾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护保障。   2.5.9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在灭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公安消防队参与相应的灭火作战行动。   2.5.10 沈阳网通公司负责重、特大火灾现场中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通信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针对市内重点消防保卫单位的建筑情况、使用性质、生产储存及其发生火灾后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对高层建筑类、地下建筑类、石油化工类、人员密集场所类、仓储类、重要机关和单位等类型建筑和单位,分类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建立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重大危险源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数据库,同时做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接受、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 市消防局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   3.2 预防工作   3.2.1 市消防局负责开展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建立市级重点单位火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 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区政府完善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消防局负责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火灾预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制定的重、特大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3 预警分级   按照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将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和解除。   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灭火现场指挥部、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政府报告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4)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控制火灾的发展蔓延;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各种灭火救援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火灾发展变化及控制情况。   (6)调集灭火救援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 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全市重点单位的火险隐患预防和监督数据库系统;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系统;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3.6 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建立重、特大火灾应急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体系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消防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照我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市消防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市消防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根据市消防局调度指挥中心接警情况或辖区中队指挥员到场后进行火情侦察搜集的各种信息情况,按《沈阳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方案》,调动所属相关大、中队力量和编队力量到场,同时报现场灭火指挥部总指挥。   (2)现场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汇报情况或到场后观察情况,视情况启动本级《沈阳市消防支队类型灾害应急处置预案》,调集本级灭火救援力量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到场。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基本情况和应急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到场后,汇报火场情况,协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响应等级。   (4)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消防局启动《辽宁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跨地区增援。   4.2.2 各区、县(市)政府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各区、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消防局报告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消防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负责确认火灾事故等级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起30分钟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采用口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着火物质、燃烧面积、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危害程度、火势蔓延和发展变化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火灾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灭火救援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火灾扑救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分文字和图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参加灭火救援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图表部分包括灭火战斗部署图、火场供水图、灭火战斗照片(录像)。   4.4 应急处置   4.4.1 处置措施   按照《沈阳市类型灾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实施。   4.4.2 现场处置原则   (1)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贯彻“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有效采取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监护等基本战术方法,全力控制火势的发展蔓延,速战速决,消灭火灾。   (3)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灵活采取计划指挥和临场指挥的指挥形式,积极组织协调各参战的相关单位,搞好协同作战。   4.5 安全防护   (1)加强防护措施。参加灭火战斗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灾害事故的火灾特点及其危险性,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及时设定火场警戒。对不同类型的火场,按照要求由有关部门设立相应的警戒区,尽量减少前方作战人员;对一些易燃易爆和伴随毒气(液)泄漏的火灾现场,要严格界定警戒范围,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并严格实行登记检查制度。   (3)设立火场安全监察组。重、特大火灾现场要设立专门的火场安全监察小组,及时观察建(构)筑物、大型易燃物质容器储罐、装置受火势威胁情况,是否有倒塌、爆炸危险;认真督促、检查各专业灭火救援队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6 应急终止   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控制,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工作。   4.7 信息发布   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对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字公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一般性火灾事故,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火灾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消防局根据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人员保障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地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责任制要求,加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火灾突发事故的能力。   市消防局要加强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中队的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同时,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消防培训师资队伍,负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培训,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消防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区的对应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防毒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培训,落实单位内部消防组织制度,提高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   5.3 装备保障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灭火救援资源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火灾应急专用的通信指挥车、扑救各类火灾所需的各类举高和水罐消防车以及相应的灭火器材、救生抢险器材。 6.后期处置   6.1 火灾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立即对火灾原因、性质、经济损失进行科学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演练   7.1.1 预案的监督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消防局将根据《国家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1.2 预案的演练   各重、特大火灾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重、特大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预案演练的落实工作。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在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消防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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