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5/31 颁布日期: 2007/05/31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5/31
颁布日期: 2007/05/3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2 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宣传与培训   7.4 信息发布   7.5 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和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准确、有效应对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成立沈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信息产业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警备区、市武警支队、沈阳电业局等有关部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防灾救援工作;指导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督促各地区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的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要充分利用地质灾害区划调查结果,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作用,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区两级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相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市、区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序,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当地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级和国家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时可速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3.2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指导、部署应急防治工作。   5.2 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机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由当地区、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必要时,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级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沈阳警备区和市武警支队协调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受灾害威胁的群众;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时情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建委、水利局、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和沈阳电业局负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我市相关工业企业生产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沈阳铁路局、市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提供通讯保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财政部门应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区级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供应及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及时更新。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7.3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   7.4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5 监督检查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动监局、市信息产业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警备区、市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地区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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