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沈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27 |
颁布日期: |
2007/12/27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12/27 |
颁布日期: |
2007/12/27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等级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3.应急响应
3.1 分类报告
3.2 分级响应
3.3 报告内容
3.4 相关结果
3.5 基本响应程序
3.6 应急响应结束
3.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3.8 恢复与建设
3.8.1 善后处理
3.8.2 调查与评估
3.8.3 恢复建设
4.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4.2 应急经费保障
4.3 应急物资保障
4.4 应急演练
5.应急预案的管理
6.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应对建筑事故处置的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建筑事故处置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设系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房屋建筑施工、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周边建筑物破坏,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类房屋建筑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毗邻坍塌事故、坑槽坍塌事故、模板倒塌事故、架体倒塌事故、大型机械设备事故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建筑工程建设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1.4.2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建筑安全事故的等级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建筑事故处置响应机制。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是处置建筑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1.4.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建立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体系和例会制度,强化管理,使突发应急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1.4.4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5 事故等级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沈阳市建筑事故等级分为4级。
特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IV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指挥体系由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组成。应急办下设应急综合管理组、应急指挥组、联络协调保障组、专家组、监控与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
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协调的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气象局、交通局、人防办、总工会、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以及沈阳电业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全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地区和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建筑事故处置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应急办设在市建委,负责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起草,制定应急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建筑事故的处置工作;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信息,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决策、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综合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建委安全处。
成员单位:市建委建管处、安全站,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建设局。
应急指挥组
组长单位:市建委工程处。
成员单位:市建委建管处、公用处、交通处,市质量站、安全站、开发办,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建设局。
联络协调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建委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建委计划处、财务处、记者站、机关服务中心、城建档案馆,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建设局办公室。
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建委科技处。
成员单位:市建委设计处、建研院及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
监控与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建委安全处。
成员单位:市建委工程处,市质量站、安全站,事故发生地建设局,市安监局、公安局的相关处室。
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应急办。
执行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有关单位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的民政局、卫生局,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及保险机构。
2.2 职责分工
市建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事故现场的灭火及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侦查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建筑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完成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过程的安全防控,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建筑事故的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和筹集抢险救援需由市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政府或有关单位做好建筑事故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沈阳电业局负责在抢险救援中电业配套设施的服务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协助公安部门完成交通管制和本行业的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抢险救援工作中气象信息。
市人防办负责对地下人防工程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总工会参与建筑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负责在抢险救援中本行业配套设施的服务工作。
应急综合管理组负责建筑事故信息的接报工作。督促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的宣传、培训、演练工作。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应急机构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供应保障体系,定期检查应急救援物资的落实及更新情况,保证应急救援储备物资数量充足。指导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建立完善应急机构。做好施工现场平时的检查工作,督促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负责建筑事故案例分析培训和建筑事故应急救援的记录工作。
应急指挥组负责协助应急办主任完成救援现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救援处置对策,执行指挥部的处置决定,必要时灵活处置突发事件。掌握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反馈现场救援信息。完成省、市应急机构交办的各项现场救援工作。
联络协调保障组负责救援期间的内外协调联络事宜。建立与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电业局、市煤气总公司、市自来水总公司等部门、单位的联系网络。负责应急救援指挥车辆、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各组人员所需的抢险救援工作中的防护物资及生活保障。负责筹集并建立抢险救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完成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组负责应急响应时,按照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应急办的指派,对区、县(市)及开发区给予技术支持。
监控与事故调查组负责建筑事故发生后,会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负责督促检查事故发生地区政府依法认真做好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建设单位负责在开工前要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企业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组织演练并定期检查预案的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启动项目应急预案,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救援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根据建筑工程性质,制定专业的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建筑事故应急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将专项应急预案报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备案。同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严密跟踪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保证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施工单位还要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报告程序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
3.应急响应
3.1 分类报告
市建筑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机构;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及时把事故情况报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市建筑事故应急办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3.2 分级响应
可能发生一般建筑事故(Ⅳ级),首先由事故发生地的建设、施工企业启动建筑事故专业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建设、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监督、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可能发生较大建筑事故(Ⅲ级),首先按照一般建筑事故(Ⅳ级)的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同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进行指挥交接,启动相应预案,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建设、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可能发生重大建筑事故(Ⅱ级)和特大建筑事故(I级),首先按照一般建筑事故(Ⅳ级)和较大建筑事故(Ⅲ级)的响应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市应急委到达事故现场后,同应急指挥部进行指挥交接,由市应急委组织现场救援指挥。应急指挥部、区、县(市)、开发区应急机构、建设、施工企业配合救援工作。
3.3 报告内容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工程名称。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事故类别、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需有关部门、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上报的企业名称、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4 相关记录
事故发生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及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应急办应对险情报告情况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3.5 基本响应程序
3.5.1 当确认建筑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施工单位立即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自行抢险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程序迅速向事故所在地应急办报告。
3.5.2 事故所在地的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机构接到报案后,以最快方式上报应急办,并立即启动本辖区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待应急指挥部到达后,进行移交指挥,并配合应急指挥部完成救援工作。
3.5.3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调动有关人员和公安、卫生等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特大建筑事故和重大建筑事故的救援工作,由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救援工作指挥,待市应急办到达事故现场后进行指挥移交,配合市应急办完成救援工作。
3.5.4 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中,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3.5.5 在救援行动中,各救援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救援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6 应急响应结束
3.6.1 由应急办负责处置的建筑事故的应急状态解除,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区、县(市)及开发区负责建筑事故处置的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应急办的指示,由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机构宣布解除。
3.6.2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建筑事故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及善后工作情况,向应急办书面报告,再由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6.3 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市委宣传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信息发布。
3.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筑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发生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恢复与建设
3.8.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应急办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建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8.2 调查与评估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办会同市安监部门、市总工会、事发地政府对建筑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应急办。
3.8.3 恢复建设
恢复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4.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保障
构建以公安队伍为主要力量,企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的应急保障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建筑事故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4.2 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处置后,各区、县(市)、开发区对救援工作中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核算,上报应急办审核后,向肇事企业追讨,肇事企业确无负担能力的,根据事故级次,分别向市或县区政府申请资金进行核销。
4.3 应急物资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单位要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根据不同事故等级,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建筑事故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同时,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应急办要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4.4 应急演练
市、区应急机构至少每年组织1次建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修改预案,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5.应急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建委解释。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附件
沈阳市建筑事故处置应急程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