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06 颁布日期: 2008/03/06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3/06
颁布日期: 2008/03/06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是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宣传、培训计划,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二、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一)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条文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1.为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得到落实,市政府定于5月10日上午9时至11时为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宣传日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可在人员密集的场所自行设立1-2个宣传点,通过宣传展板、横幅、标语、广播、现场咨询和免费发放宣传画册、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化宣传。公安、消防、交通、安监、教育、卫生、环保、人防、地震、气象、水利、电业、煤气、自来水等部门,要结合宣传日,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活动。   2.市政府应急办将于6月份在全社会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知识答题活动。对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活动的各地区、各部门及市民,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3.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的理论研究。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职责的重要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全年工作中,要力争在有关媒体上多刊登应急管理方面的文章或经验材料,定期通过媒体介绍应急管理方面的知识,开展应急演练。   4.加强网络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上设立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专栏,及时发布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突发事件动态、应急领导机构、责任人、应急预测预警信息、应急管理工作典型经验、各类应急防范知识等,扩大应急知识的宣传覆盖面。   (二)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和培训。   1.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考试等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活动。学习活动要结合实际,结合预案,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2.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职责,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法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熟悉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把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处置。   3.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对应急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特别要组织好对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的培训,使突发事件应对法在基层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   4.市政府应急办从4月份开始,将分期举办全市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学习班、培训班。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保证培训时间。   5.各级党校和市行政学院应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尽快将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人事部门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司法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尽快研究出台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条例或实施办法。   三、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认真编制并落实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安排值班人员,认真落实各项值班制度,确保重要岗位24小时值守,保证信息畅通。   四、强化对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同时,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应急预案。   (三)根据省政府要求,省政府应急办将从2008年6月初开始,对全省各市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8年5月末前,对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要从2008年二季度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调研。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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