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7/13 颁布日期: 2005/07/13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7/13
颁布日期: 2005/07/13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予以公布。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 目的   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促进全省形成统一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与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制,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创造安全环境。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1.2.2 以防为主。把灾害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2.3 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同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防空防灾资源共享。   1.2.4 军政结合。以政府领导、指挥为主,军事机关协助政府指挥重特大应急救援行动。   1.2.5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行为同各部门分工负责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指挥灵便、专业对口、反应快速的要求。   1.3 编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一)自然灾害。(二)事故灾难。(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成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简称省应突总指挥部),作为全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组织领导和指挥全省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省长担任。   2.2 省应突总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省民防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系统保障等职能。   2.3 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省应突总指挥部设立下列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数量情况,实行分级指挥。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抗旱防汛(气象灾害)指挥部。   省消防灭火指挥部。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农业救灾指挥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4 成立省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省应突总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指挥。由省民防办组织成立省灾害防御协会,加强防灾减灾学术研究与交流。   2.5 建立省突发事件应急联络员网络机制。由省应突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2.6 设立省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省公安厅,依托110报警台和公安厅指挥平台,对突发事件统一接警。   2.7 省应突指挥中心设在省民防指挥中心,一个机构双重职能,受理重特大灾情,保障省应突总指挥部指挥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行动。   2.8 省内地级以上城市,由市长担任总指挥的民防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监测与报告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 省应突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   3.2 预警   3.2.1 省应突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均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3.2.2 近期实行统一报警、接警与分别报警、接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统一报警、接警和分级处警的办法。统一接警由“110”负责,接警后,按分工实时将报警情况转达给总指挥部或相应分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   3.2.3 应急救援第一响应队伍由各市人民政府指定或组织建立,并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省应突指挥中心和省应突接、处警中心通过直达电路与各分指挥部和各市民防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建立有线电话网。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可能造成紧急状态的突发事件按四级预警。一般级(Ⅳ),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较重级(Ⅲ),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严重级(Ⅱ),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特别严重级(Ⅰ),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四至一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2 Ⅰ、Ⅱ、Ⅲ、Ⅳ级预警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特殊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4.1 Ⅳ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Ⅲ级预警事件,启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Ⅱ级预警事件,启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预案。Ⅰ级预警事件,启动省政府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   4.2 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或所在市、区、县政府以及上报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9619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地区要对事件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全力控制态势扩大和灾情蔓延。   4.3 应急接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要立即处警,根据突发事件的灾种、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正确分警。重大、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速报省委、省政府,同时报省应突总指挥部。各分指挥机构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应突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要迅速将灾情转报省应突指挥中心。   4.4 省应突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进一步查明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当确实需要启动应突总指挥部工作时,应迅速依次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按照指挥部命令展开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视情进入基本指挥所,或开设现场指挥所,召开指挥部会议和专家会议,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   4.5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 各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向社会公布。   5.1.3 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5.1.4 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1.5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1.6 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5.2.1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5.2.2 建立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5.2.3 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5.2.4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5.3.1 鼓励事件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居民积极参与突发事件保险。   5.3.2 根据本省突发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5.3.3 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专门作出规定。   5.4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略)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省民防办会同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省市互通、部门互连、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 工程保障(略)   6.4 应急队伍保障   6.4.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以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自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5 交通运输保障   6.5.1 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安全管理局会同省建设厅拟制道路交通保障计划,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6.5.2 铁路、航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应急交通保障。   6.5.3 交通保障部门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6.6 医疗卫生保障   6.6.1 省卫生厅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6.6.2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3 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7 治安保障   6.7.1 省公安厅会同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   6.8 物资保障   6.8.1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制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6.8.2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9 经费保障   6.9.1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及相应渠道予以保障。   6.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1 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11 法制保障   6.11.1 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1.1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7.1.2 小学、中学、大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民防部门制定教育规划和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7.2 培训   7.2.1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7.3 演习   7.3.1 省应突总指挥部和各市民防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7.3.2 省应突总指挥部所属各分指挥部和各市民防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灾种应急救援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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