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抚顺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8/10 颁布日期: 2005/08/10
颁布机构: 抚顺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8/10
颁布日期: 2005/08/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抚顺市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工作,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1)市区、三县内核(辐射)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   (4)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国内核事件   (5)其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我市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民防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实施指挥。   2.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省环保局核事故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   (2)负责向省核应急办公室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或事件。   (3)建立辐射应急响应网,组织制订我市放射性应急响应方案,进行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负责环境监测及环境评价工作。   (5)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审定造成影响环境的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6)负责组织辖区内辐射应急响应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3.应急办事机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急工作要求。   (2)制定并及时修订市辐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3)完成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包括通信联络、信息资料的接收,传递应急通报、通告和工作报告的起草、组织事故调查和环境监测、辐射事故后果的评价等。   (4)负责和编写向省民防办和省环保局提交的事故报告,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5)负责辐射事故内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6)负责与辐射应急专家咨询组的联络工作。   (7)管理市内辐射应急响应的设施和设备。   (8)完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指定的其它辐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定期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工作。   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准备   市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由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进入应急状态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动转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进行指挥。   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平时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项应急准备:   (1)建立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2)维护保养好辐射监测仪器和设备,保证性能稳定可靠。加强废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保养。   (3)添置必要的监测仪器、防护用品等。   2.辐射应急组织的启动   各类事故的责任单位(核技术应用单位、放射性物质运输责任单位)在发生事故后,须及时通知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110)和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将事故情况通报省环境保护局核应急办公室。对于严重影响环境的事故,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应急办公室请求提供指导和支援。   3.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及市环保监测站、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公安局治安支队的通讯联络。   应急期间工作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四、应急终止和恢复   1.应急终止条件   (1)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辐射)技术应用事故得到控制, 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采取并将继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 已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以引起的照射降至最低限度。   2.应急终止程序   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辐射)技术应用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市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报省辐射应急办公室核准。   3.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应急终止后,市辐射应急办公室应组织职能部门执行完成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等;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补救性的和运行性的);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方案和程序。   (5)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市民防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的后期恢复实施监督。   五、辐射应急的培训、练习和演习   凡有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全面、正规的集体培训。各辐射应急组织要定期进行演习, 演习要涉及总方案中的每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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