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25 颁布日期: 2012/05/25
颁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抚顺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25
颁布日期: 2012/05/25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 2012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抚顺市2012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抚顺市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及《抚顺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 2011 年地质灾害情况、县(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及 2012 年气象形势,制定本方案。   一、2011 年地质灾害情况   截至 2011 年底,全市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 133 处,其中,市区 47 处,抚顺县 31 处,清原县 14 处,新宾县 41 处;按灾害类型分:滑坡 26 处,崩塌 37 处,泥石流 29 处,地面沉降 6 处,地裂缝 7 处,复合型 28 处。2011 年市区发生两起滑坡地质灾害,三县无地质灾害发生。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各级各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基层防灾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做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与搬迁避险工作,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2012 年地质灾害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2012 年度(3~11 月)全市降水总趋势较常年偏少,其中春、夏季降水总趋势较常年偏少 1~2 成,秋季降水总趋势接近常年。2012 年度汛期降雨诱发滑波、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概率相对较低,但局部仍存在突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四、2012 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体部署   (一)重点防范区域。   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结合人类工程活动特点及自然地质环境因素,确定以下重点防范区域:   1. 城区重点防范区。主要包括抚顺西露天矿北帮地面变形区、抚顺西露天矿南帮千台山南坡滑坡隐患区、东露天矿南帮边坡变形影响区、东西露天矿坑、市区地裂缝影响区、采煤沉陷影响区等,市地质灾害影响区近 54 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45.3%。灾害类型主要包括井工开采地表沉陷,露天矿边坡滑移、泥石流,地裂缝及矿震等。   2.抚顺县、清源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重点防范区。主要包括:抚顺县后安镇佟庄子(三块石景区)、救兵乡、峡河乡及马圈子乡马圈子村、草盆村等区域;清原县清原镇、北三家乡、红透山镇、大苏河乡、敖家堡、土口子乡等部分区域;新宾县北四平乡、新宾镇、永陵镇、木奇镇等沿沈通线分布的部分区域。   3. 重要交通沿线、景区:202 国道、沈通线、彰垣线、高山路沿线、台上线、高上线等由于修路切坡形成高陡斜坡,成为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清原县红河漂流、抚顺县三块石景区等旅游景区受汛期影响易发生地质灾害,需加强防范。   4. 建设工程: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工程及在采沉区等城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要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除上述地区外,中小学校舍、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也是重点防范部位,汛期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应重点防范。   (二)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的发生受降雨影响十分明显,地质灾害大多发生在汛期(6~9 月),每年汛期突发强降雨时,各类地质灾害尤其是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发生次数明显增多,并表现出较强的同发性。因此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以汛期(6~9 月)作为重点防范期。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修路等人类工程活动关系密切,在非汛期也应加强防范。   (三)全市重点防治地质灾害隐患点。   根据威胁常住人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规模和危害程度,结合 2011 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地质灾害巡查成果,确定本年度重点防范(治)地质灾害隐患点 30 处(见附件)。各县(区)政府、相关单位要在汛期和冰雪融化时段加强巡查,将市级方案确定的重点隐患点防范(治)责任落实到人,并安排辖区内其他隐患点防范任务,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   1. 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西露天矿南帮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西露天矿北帮变形区监测网络,加快市区采煤沉陷区监测网建设。对重要灾害隐患点,委托专业监测队伍进行长期监测。   2. 逐步实施市、县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安排部署,制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隐患治理计划,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增强县(区)防灾能力。   3. 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国土资源、气象和水务预报预警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技术方法,提高预报预警的精度。开展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4. 开展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建设。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开展应急技术机构建设,从资金等方面确保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车辆和相关设备到位。   5. 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健全以社区、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二)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编制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和发育特征,确定防灾重点,制定具体的防灾措施,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各县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应经同级政府审批后公布,并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三)做好应急响应的处置和报告。地质灾害发生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现场严密保护,防止人员伤亡扩大。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在核实地质灾害初步情况后,根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处置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小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由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中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和做出应急处理,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民防办公室备案;大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由市应急总指挥部实施指挥,并启动本级预案,同时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总指挥部;特大型地质灾害预警的应急行动,应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   (四)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   1. 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实行汛期 24 小时值班制度,将值班电话及传真应抄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保证各种信息的畅通,方便信息的上传和下达。   2. 坚持“三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进一步抓好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存在险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及时编制和落实防灾预案,每处灾害隐患点必须逐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人,按规定做好监测预报工作。落实防灾、在汛期前组织应急避险演练。   汛中,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气象局开展全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完成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的要及时开展预测预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同时,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与处理工作。   汛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汛前排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将核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总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有计划、有组织的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对于机理复杂的隐患点,安排资金进行勘查查证,查明形成原因,为治理提供基础资料。   各县(区)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保障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应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隐患;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落实地质灾害专项防治资金,认真履行职责。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城管、水利、发展改革、安监、教育和房产等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与预防工作。   1.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各县(区)政府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开展治理工作,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治理。各县区要发挥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严格按照所建立的群测群防网络开展工作,及时补充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2.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精度,采取多元化手段搞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以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力度。   3.铁路、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铁路、公路沿线滑坡、泥石流及崩塌灾害点监测检查,对危险地区要及时进行治理,保证行人、车辆安全。   4.水务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滑坡灾害的调查,对灾害易发区进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5.各级政府、采煤沉陷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要认真做好采煤沉陷区、地裂缝影响区内房屋的监测巡查工作。对国家认定的采煤沉陷区内的危险房屋要按照“重险优先”的原则,分期分批脱险搬迁。对不能及时安置的居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供紧急避险疏散周转房或避险过渡期补助费;对拒绝脱险搬迁的居民,所在区政府和采沉办要依法强制组织紧急避险疏散,依法拆除危房。   6.教育部门要关注中小学校周围地质环境的变化,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防灾避险预案。   7.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在建设场地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8.抚顺矿业集团负责采煤沉陷区、东露天矿、西露天矿边坡的监测、巡查工作,特别要对西露天矿南坡重点部位(千台山北坡)进行监测、巡查,若发现边坡滑移,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灾情进行及时治理并做好周边居民搬迁避让工作。同时,认真做好老虎台矿减震措施,降低矿震发生的震级和频次。   9.石油一厂、抚顺发电厂、抚顺电瓷厂、煤矿电机厂负责本厂区地面变形及厂房设施安全的监测工作。   10.各矿山企业认真制定防灾预案,并负责本矿区沉陷、滑坡、泥石流灾害的监测、治理工作。   11.安监部门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三)加强执法责任追究。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采取防治措施,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抚顺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名单(略)   2. 抚顺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责任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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