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5 |
颁布日期: |
2013/11/15 |
颁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抚顺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5 |
颁布日期: |
2013/11/15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3〕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3〕77号)精神,提高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防御作为促发展、保民生的突出任务来抓,纳入年度工作安排,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关问题,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要加强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2014年入汛前设立县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并施行气象助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考核、奖励制度。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对乡镇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日常检查督导力度,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运行。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传播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下大力气解决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村屯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和乡镇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确保年底前实现大覆盖。要着力解决电力中断情况下的警报接收传播问题,在重点乡镇、村屯布设手摇式警报器和太阳能大喇叭。要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维修维护管理规定,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乡镇备份制度(备份比例为4:1),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时接收并播发。要推进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接收系统多部门共用机制,做到“战时”发布预警和命令、“平时”发布面向农村的有关信息,发挥系统建设综合效益。气象部门要组织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准确率,确保重大天气过程不漏报;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系统,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运行监控平台和有关制度,定期统计和通报接收终端运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及时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推进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要制定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方案,每年组织1次以上以乡镇、部门为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乡镇政府每年组织1次以上以村屯为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要推进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建设,配备高素质的气象助理员,做到“场所、人员、设备、制度、经费”五落实。要科学设定村屯安全避难场所,设置醒目标识,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制度,力争利用2年时间实现乡镇、村屯、中小学校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全覆盖。
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气象灾害科普工作,充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的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害自救能力。气象部门要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片和气象助理员、气象信息员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气象助理员、气象信息员防灾减灾知识培训。文化广电部门要组织实时播发气象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教育部门要协助气象部门对中小学生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各县区政府要在乡镇、村屯设立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栏等。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促发展、保民生的重点工作,市政府督查办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专项督查重点任务,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各县区政府要强化财政预算保障,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气象电子显示屏维持经费,以及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工作经费、气象信息员工作补助经费等逐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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