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应急规〔2026〕1号
各有关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6年2月25日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带储存场所的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调整的,企业应自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包含新任职人员的姓名、职务、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计分管理是指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计分和对企业进行计分。对重点岗位人员计分由企业负责,对企业计分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对重要岗位人员计分,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要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履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逐项累计。扣分事项主要包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重点违法违规情形等。在实行扣分的同时,采取正向激励,视情形予以加分。
对企业计分,按比例加权计算(主要负责人50%、分管负责人30%、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
第五条 计分初始分值为12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扣分项和加分项下一周期自动清零。计分结果分为3个层次,6分及以下、6分以上-10分以下、10分及以上。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计分制度,每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一次自评计分,可结合岗位责任制考核,也可单独计分,形成计分档案。鼓励企业将计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岗位调整、奖惩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结果运用。
企业原则上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报送自评计分结果和加分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报送的自评计分结果和加分项证明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形成辖区内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计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计分结果,对重要岗位人员和企业实施分级管理。
第八条 重要岗位人员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鼓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奖励。连续两年均在10分及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专家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对其加强培训,并根据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警示约谈。连续两年计分均为6分及以下的,建议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其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
第九条 企业计分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年度累计计分在10分及以上的,依法依规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年度累计计分在6分及以下的,所在区应急管理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条 企业应客观真实记录履职情况,存在欺骗、隐瞒、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