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深发改规〔2023〕11号)
市、区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12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的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单个项目或者项目建设、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项目,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自建单位和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等。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建立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并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及相关规定,推进后评价储备项目库建设;
(二)确定后评价项目并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委托后评价承担机构,协调推动后评价工作开展;
(三)建立项目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强化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七条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主要职责如下:
(一)加强所属行业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支持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充分运用后评价成果,提升所属行业领域政府投资管理水平。
第八条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及时准确提供资料,配合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后评价整改工作。具体相关工作原则上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单位牵头会同项目建设、运营或使用等有关单位开展。
第九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按时提交后评价报告并对报告质量及结论负责。
第三章 后评价范围、内容、方法
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纳入后评价储备项目库,纳入后评价储备项目库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后评价储备项目库情况及年度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印送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后评价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的项目中选择:
(一)在国家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有重大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的项目;
(二)对行业和区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总概算等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结(决)算严重滞后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等规模较大、可能对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七)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八)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九)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全过程总结与评价、效果和效益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采取对比法、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以及国际通行的其他方法,并深化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后评价计划,委托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参加过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后评价工作任务组建后评价工作组,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使用或运营单位等按有关要求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提交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以书面或会商形式征求被评价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意见。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项目后评价跟踪问效和对决策信息反馈的作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订、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项目后评价成果,积极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提供给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对后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市政府。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动,及时报送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后评价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的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及项目运营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及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扰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任务、评价报告质量低劣、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后评价报告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有关单位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投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