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投资并购 |
生效日期: |
2018/06/02 |
颁布日期: |
2018/03/02 |
颁布机构: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投资并购 |
生效日期: |
2018/06/02 |
颁布日期: |
2018/03/02 |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长期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曰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曰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曰,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曰,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曰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第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减持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其他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本所从重处分。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讨论(0)笔记
本细则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