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2025)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8/29 颁布日期: 2025/08/29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兰州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8/29
颁布日期: 2025/08/29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25)

(兰政办发〔2025〕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202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兰州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甘肃省消防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农村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及单位内部道路,以及与其相连通的消防车取水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回车场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问题,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应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救援机构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 鼓励群众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可能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地下空间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重型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在旧城改造中将消防车通道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汽车库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五)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对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三)实施物业服务星级标准考核时,应将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纳入星级考核范围;

  (四)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对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在审批开挖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市政工程设施或者开挖道路等影响消防车通行作业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建(构)筑物、设施等。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政道路上车辆停放等行为严格管理,确保消防车正常通行,并依法查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临时建筑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四)督促市政道路停车场经营单位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五)对市政道路上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机动车及时提醒,依法处置;

  (六)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对设置的铁柱、石墩、水泥墩、限高限宽杆、架空管线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障碍物,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详见附件);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多次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对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五)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依法予以清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应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按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警示牌等,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等要求;

  (三)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按要求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居民遵守消防车通道管理制度的自觉性;

  (五)对违法搭建(构)筑物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

  第十七条 市场管委会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场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按要求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线、警示牌等,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应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及时清理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操作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按要求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线、警示牌等,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严格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堆放货物、摆放柜台、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的可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应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

  (四)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下部设施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压力。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在建工程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并按要求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线、警示牌等,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作业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依据相关协议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依据相关协议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车通道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二)消防车通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三)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

  (五)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式路障等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应依法设置明显标识。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按标准设置。

  第二十五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交通、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各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消防车通道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现象集中的区域联合查处。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是指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社会车辆、设置限高杆、水泥墩、固定防护栏、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的情形。

  (三)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是指栽种高大树木、设置架空管线、架空管廊、建(构)筑物、固定分隔设施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登高操作的情形。

  (四)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障碍物,是指在消防车通道两侧、出入口设置的停车位、栅栏、开向车道的门窗、货物装卸口等。

  (五)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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