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机构: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兰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2】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2〕7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治火,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坚持固本强基,着力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末,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消防监督执法体系趋于完善,覆盖城乡的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消防安全形势保持稳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二、创新管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我市实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的具体办法。制定出台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火灾高危区域(单位)评估认定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修订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社区农村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设标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到2015年末,基本实现社会消防安全管控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目标。
(五)健全消防安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居民楼院、村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厂矿企业为基本单位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区”,每个“网格区”明确1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1-2名专职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巡查、管控工作。县区、乡镇(街道)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并依托公安消防、派出所和安监办等机构设立办公室,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综治、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消防、治安、派出所等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合力推动消防安全网格化建设。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查处、奖励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加大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报请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各区县政府在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难以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要加快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确保2012年末市级和各县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成并投入运行。
(六)严格火灾高危区域监管。以商业区、棚户区、老街区、连片出租屋、建筑“三合一”场所(指集生活住宿、生产经营和储存于一体的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密集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等为基本单元,农村以城乡结合部、连片村寨、村社企业和手工作坊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火灾高危区域,加快消防安全检查频次,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严防发生较大以上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实时监控、维护保养制度,积极引导、鼓励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责任保险。从2012年开始,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要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到2015年末,市级远程消防监控中心要实现与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联网监控,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有效运行。
(七)强化建设工程源头管控。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许可。不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
(八)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外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和未经严格防火阻燃处理的可燃材料。凡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或备案抽查不得评定为合格。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
(九)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以全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千村万户”消防安全扶持行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农村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器材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义务、志愿等消防力量建设。财政、建设、规划、农委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落实相应政策和配套措施,在乡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工程中,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在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的村庄,修建消火栓或消防取水设施;在村民散居户及缺水地区修建消防水井(窖、池),彻底解决农村消防水源问题。农业收获季节和其他重点防火季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要组织民警进村入户,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村民委员会要抓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行“七户联防”(指将7户村民划分为一个联防组,从周一到周日,每户负责一天,轮流值班,巡逻看护,发生火灾由联防户共同承担经济损失)等有效措施,开展切合生产、生活实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固本强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各县区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12年底之前,对全市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消防规划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调研,凡没有消防规划或规划内容不完整、不切实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落实。凡城乡规划中不包含消防规划内容的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到2015年末,城市、镇的消防规划制定完成率达到100%并经批准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00%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站布局、数量达到“十二五”时期消防站建设规划目标要求;乡、农村集中居住区消防规划制定完成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并经批准实施,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火栓及其他取水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基本满足防火灭火工作实际需要。
(十一)加快公安消防队站建设。采取有效工作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提升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整体能力。2012年底前,兰州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彭家坪消防中队、特勤大队二中队、皋兰消防中队、特勤大队搜救犬中队以及扩建改造的榆中消防中队、永登消防中队要完成建设任务,年内投入执勤。同时,完成兰州新区消防大队及中队、榆中和平消防站、刘家堡消防站、水上消防站(主要承担黄河沿岸火灾扑救及水上事故的抢险救援)的规划及土地征用工作。2013年,开工建设水上消防站、兰州新区消防大队及中队,并于年内建成投入使用。2014年,开工建设刘家堡消防站、榆中和平消防站,并于年内投入使用。2015年,建成中心消防站并投入使用,主要担负白银路以北、平凉路以西、中山路以东、南滨河路以南范围内的高层建筑最密集区火灾扑救和救援任务。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政、环保、交通、卫生、气象、地震等部门及社会专业力量的应急联动机制。应急救援联动单位要结合行业职能,建立职责明确、任务清晰的应急救援联动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建立与社会其他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联勤联训制度,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响应联动、力量集结、现场处置等实战性演练。加大应急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投入力度,完善社会化救援物资保障机制。到2015年,市、县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面完成,车辆装备全部达标,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备份率达到100%。
(十三)提升消防装备保障能力。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建立完善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消防装备经费保障。从2012年开始,逐步加大举高、抢险救援、供液等特种消防车辆和大功率、大流量、高扬程灭火消防车配备,强化车辆器材装备革新,装备模块化器材装备运输车辆,配全配齐防化、侦检、救生、破拆、牵引、支撑、堵漏等特种器材。力争到2015年末,各县区至少配备1辆灭火主战消防车和1辆重型泡沫消防车。
(十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非现役消防人员工资薪金、行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评功评烈待遇保障机制,因地制宜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农村义务、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警力不足的,按实际需要配备合同制消防文职人员。2013年末,全国重点镇、省列重点镇要建成1支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或公安兼职消防队,所属行政村至少建成1支担负防火灭火职能的义务、志愿消防队伍;2014年末,建制镇建成1支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或公安兼职消防队,所属行政村至少建成1支担负防火灭火职能的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到2015年末,有条件的乡、行政村至少建设1支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十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和《甘肃省全民消防常识普及纲要》(甘政办发〔2011〕93号),深化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从2012年开始,各类新闻媒体要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和防火灭火基本知识。要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村)委会负责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人社、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科协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内容。2014年末,全市60%以上的县区至少建成1座消防防灾教育馆。到2015年末,全市经过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安全设施操作、检测、监测技术人员达到1万人以上,取得国家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7000人以上。
四、落实责任,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六)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县区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担负领导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工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要内容,严格督查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常务会议研究制度和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消防投入,确保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积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十七)强化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教育、民政、建设、商务、文广、旅游、卫生、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交通、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防止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质监、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协作,切实加大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严把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关,坚决整治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切实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政府,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十八)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水平;要督促单位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九)健全消防工作考评问责机制。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的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单位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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