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本溪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本溪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4/27 |
颁布日期: |
2006/04/27 |
颁布机构: |
本溪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本溪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4/27 |
颁布日期: |
2006/04/27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2006]LO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良好、人民生活舒适的现代化生态城市,根据《本溪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本溪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发展战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为目标,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力度,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全面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经济发达、社会祥和、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新本溪。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实施“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为起点,以贯彻落实《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确保2010年前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力争2008年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定的3个基本条件和27项考核指标要求,提前实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使本溪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城更美,真正实现本溪人居生态环境的新跨越。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分为基本条件、考核指标、参考指标三大类,其中基本条件3项,考核指标27项,参考指标2项。考核指标包括经济社会、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四个方面。具体工作目标:
(一)基本条件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5名(不含已命名的城市);
(2)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考核指标
1.经济社会
(4)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
(5)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6)单位GDP能耗(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GDP用水量(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环境质量
(9)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1)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V类水体;
(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3)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3.环境建设
(14)受保护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6)城市污水(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7)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80%,工业企业(城市地区范围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8)城市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但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使用率≥50%;
(19)城市集中供热(供热设备单机容量≥7兆瓦,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普及率≥65%;
(20)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实际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80%;
(2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2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3)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置率100%。
4.环境管理
(2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指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2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85%;
(2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30)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三)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三、工作步骤
(一)“创模”准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5月)
2005年12月-2006年2月,对省内外“创模"城市进行考察学习,结合国家“创模”指标对我市“创模”指标现状进行分析,完成“创模”考察学习报告编制工作。
2006年3月-4月10日,成立本溪市“创模”工作办公室和“创模”规划编制技术小组;完成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创模”有关材料准备工作,待市委、市政府通过“创模”意见后,正式向省环保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创模”申请。
2006年4月11日-4月20日,完成“创模”新闻发布会和全市“创模”动员大会各项筹备工作。
2006年4月20日前,成立本溪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创模”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创模”工作。
2006年5月1日前,召开全市“创模”工作动员大会。
2006年5月底,完成《本溪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总体规划》和10个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创模”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6月-2008年6月)
2006年6月-2008年6月,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创模”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力争2008年末在巩固已达标的19项“创模”指标基础上,使尚未达标的11项“创模”指标全部达标。
(三)“创模”攻坚整改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
2008年下半年,要全力推进30项“创模”考核指标稳定达标和各项任务的收尾工作。同时,“创模”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模拟达标验收,对模拟达标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四)“创模”申报验收阶段(2009年6月)
2009年上半年,编制《本溪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报告》和《本溪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报告》,完成“创模”工作档案材料收集汇总工作,向国家环保总局申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并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的全面检查和考核验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成立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
为加强对“创模”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本溪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波 市委书记
冮 瑞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副组长:高成竹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张殿纯 副市长
成 员:本溪县政府、桓仁县政府、平山区政府、明山区政府、溪湖区政府、南芬区政府的县(区)长、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综合执法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供暖办、市爱卫会等36个单位和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创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
“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模”指标的全面考核、验收,代表市委、市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创模"工作,定期召开“创模”工作调度会,坚持每年对“创模"目标责任状的考评,对“创模”量化指标进行现场监测、认证,同时建立一套“创模”指标自检自评与专家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自报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相结合的考评管理制度,确保“创模”质量不断提高。各相关部门要设专职领导、专人负责“创模”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创模”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分解任务,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根据《国家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创模”实施方案及保证措施,把“创模”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对有关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中。认真分解、落实本部门的“创模”指标,并将职责明确到部门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做到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市委组织部负责将“创模”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市委宣传部负责对全市党员干部进行“创模”宣传动员,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模”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创模”舆论氛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督察室、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定期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行督办、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承担的“创模”具体指标:
1.市环保局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5名(不含“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4)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6)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V类水体;
(7)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8)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0)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13)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14)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5)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16)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17)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18)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85%;
(19)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0)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1)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2.市发展改革委
(1)将环境保护投资比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
(3)落实集中供热规划及集中供热工程;
(4)对不符合《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3.市经委
(1)单位GDP能耗(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2)单位GDP用水量(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要求,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
(5)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城市清洁能源(包括用作燃烧的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炼厂干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气、电和低硫轻柴油等清洁燃油,但不包括机动车用燃油)使用率≥50%;
(6)推进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工作。
4.市教育局
(1)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环保志愿者活动。
5.市科技局
(1)负责“创模”高新技术引进推广工作;
(2)负责“创模”科研课题优先立项,并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6.市公安局
(1)负责社会噪声、商业噪声、交通噪声、居民区噪声监管及“禁鸣示范路”建设,强化禁鸣标识管理;
(2)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工作;
(3)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7.市财政局
(1)严格执行排污费收缴及使用政策,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及时到位;
(2)负责“创模”所需资金保障,确保“创模”资金投入;
(3)负责将环保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监督执法经费、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监测设备运行费用等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8.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全市裸露矿山特别是城区周边及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裸露矿山植被恢复;
(2)负责按《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功能区划要求,合理调整工业企业用地;
(3)加大破坏矿山资源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
9.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2)城市污水(包括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率≥80%;
(3)负责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4)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5)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采取围挡措施控制建筑工地及房屋拆迁工地噪声、扬尘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控制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时间;
(6)严格执行《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调整城市工业布局;
(7)负责城区6条主干路(解放路、胜利路、平山路、东明路、北光路、人民路)路面增湿,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10.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市区内城市建设综合整治执法工作,改善市容市貌。
11.市房产局
(1)负责房屋装修噪声、扬尘扰民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2)负责文明居住小区、绿色小区、静安小区建设。
12.市交通局
(1)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噪声管理:
(2)负责易产生扬尘物品的车辆封闭运输管理。
13.市农委
(1)负责城乡结合部农业生态建设;
(2)严格执行农药、化肥施用标准,控制城乡结合部农村面源污染。
14.市水务局
(1)负责实施河道清淤工程及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向河道非法排放固体废物、废水的监督管理;
(3)负责太子河橡胶坝建设,扩大水域面积。
15.市林业局
(1)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和监督管理;
(2)受保护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6.市文化局
负责清理整顿扰民歌厅及文化娱乐场所。
17.市卫生局
(1)负责全市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的日常监管,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100%,无医疗废物流失及直接排放;
(2)负责建立医疗废物暂存点,实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3)负责市直管医院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设施维护监管,确保医院污水达标排放。
18.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19.市统计局
(1)负责“创模”各项指标的统计工作;
(2)负责提供“创模”、“城考”各种基础数据和资料。
20.市工商局
(1)负责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批手续,对申请设立歌厅、文化娱乐场所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2)认真审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在企业设立或经营地址变更时,要依据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批手续审核,对影响环境或不符合《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企业,不予登记注册。
21.市质监局
(1)按照《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对全市燃油、燃气、燃煤、炉具及燃煤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
(2)负责地产煤炭及入市煤炭质量的监督管理。
22.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创模”的新闻宣传工作;
(2)负责“创模”专题、公益广告制作。
23.市供暖办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集中供热区域内闲置、废弃烟囱拆除工作;
(2)城市集中供热(供热设备单机容量≥7兆瓦,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普及率≥65%。
24.市爱卫会
负责力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25.县(区)政府和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近三年辖区内不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考核验收前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3)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大于1.5万元;
(4)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5)单位GDP能耗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6)单位GDP用水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8)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9)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10)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2)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城市地区范围内所有的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3)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4)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
(15)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18)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置率100%;
(19)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20)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
(21)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23)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5)辖区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26)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27)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28)把绿色GDP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中;
(29)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周边污染源监管与治理,点位良好天数比例大于80%。
此外,本溪县政府负责小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桓仁县政府负责桓仁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暂存站建设;南芬区政府负责南芬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
26.重点企业
本钢集团、北钢集团、辽宁工源水泥集团、市供热总公司、泛亚热电厂、九鼎集团等6家重点企业负责指标:
(1)负责制定本企业总量控制削减计划,本钢集团、北钢集团、泛亚热电厂要加大二氧化硫的治理力度,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达到国家和省级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9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80%;保证按期完成总量控制目标;
(3)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80%,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4)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量)排放强度小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5)负责本企业煤堆、料堆、渣堆防尘网覆盖,控制扬尘污染;
(6)负责本企业环保设施完好率、运行率达到100%,处理率达到98%;
(7)负责本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
(8)负责本企业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计工作;
(9)负责本企业内部排污许可证持证率100%;
(10)负责本企业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11)清洁能源使用率≥50%。
此外,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市锦程房地产并发公司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处置,且处置率达到100%。
五、主要任务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升经济总量
全面实施“十一五”六大发展战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做大做强做优冶金支柱产业,初步把旅游、现代中药和钢铁制品深加工三个接续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初步实现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加快本钢、北钢、辽宁工源水泥集团的经济发展,全面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县区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现代服务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确保全市生产总值年均递增13%目标的实现。
(二)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行动,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大力开展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企业、节约型机关活动,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调整高能耗产业结构,大力降低高能耗产业比例。严格控制钢铁、冶炼、水泥等高能耗项目的建设,关停并转污染重、能耗高的企业,重点发展无污染、低能耗的产业。对本钢、北钢、辽宁工源水泥集团等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控。制定产品能源单耗标准,有效规范企业能源节约工作。推广节能技术,对耗能高的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全面提高能源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创建节水型城市,重点从工业节水入手,按不同行业用水情况制定用水指标和定额标准,对超计划用水单位下调用水量,并实行加价收费。推行节水技术和措施,降低生产用水量,全面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建立健全各项能源、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监督,对浪费能源、用水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控制新污染产生
各县(区)、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抓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工作,强化“环保准入,规划先行”原则,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按照《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从规范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入手,实行环评、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监管,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清理整顿选(洗)矿企业,开展球团、土法炼焦、小铁选专项检查,关闭“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坚决取缔落后生产工艺,打击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加大老污染源治理力度的同时,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全面实现污染源达标排放
大力推行工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采用先进生产工艺,降低产品能耗、物耗,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更新改造落后、失效的环保设施,提高环保设施“三率”,实施限期达标措施,确保老工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新、扩、改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确定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严格控制建设高能耗、高物耗、重污染的工业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
(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
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污染源达标排放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总量削减计划,不得超排放标准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依法加大总量控制管理力度,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实行城市环境容量总量控制。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全面实施《本溪市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和《本溪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按照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不符合功能区划的市区内污染企业实施工业布局调整。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洁净配煤工程,大力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建设烟尘污染控制区,实施“拆小并大,拆炉并网,集中供热”工程,控制燃煤低空污染;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和扬尘污染整治力度,控制线源和面源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强废水污染源治理,实施河道“清淤工程”,改善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推动“静安小区”和“禁鸣示范路”建设,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固废排放量。
(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功能
积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拓宽运行维护费的筹资渠道,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早日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城市生活垃圾尽快得到无害化处理,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中心建设,确保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安全处置;加快城市供气设施和燃气管网建设,引进气源和技术改造,形成一套完整的燃气生产、供应和安全检测系统,确保城市气化率逐年提高;搞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及裸露地面的综合整治力度,大力推行“创绿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环境建设
加强自然保护区和城市绿化建设,加大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恢复工作的力度,巩固和加强水土流失及地质灾害控制区绿化覆盖工作,使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的生态系统和功能得到保护与恢复。对歪头山、南芬、北台及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裸露矿山和尾矿废渣处理场实施复垦和绿化。大力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
(九)依法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开展经常性的环保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全面启动环保“110”指挥系统,提高环境执法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十五小”或“新五小”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运或闲置环保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干部和职工培训的重点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大、中、小学要开展和普及环保教育。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逐步提高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及时报道和宣传环保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主要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为切实保证“创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把“创模”工作提高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切实把“创模”工作当作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成立“创模”领导机构,举全市之力共同抓“创模”工作。建立“创模”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市政府与42个(其中6个重点企业)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创模”目标责任状,将创模工作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为“创模”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组织机构,结合本部门“创模”指标,制定详细的“创模”实施方案,指定专人具体落实“创模”工作,使“创模”工作全面展开,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
建立“创模”工作汇报和调度制度。市“创模”办公室每月对“创模”工作进行调度,各责任单位每季度末要向“创模”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创模”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创模”工作汇报,研究具体措施,解决“创模”推进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建立“创模”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创模”办公室每年定期对各责任单位完成“创模”指标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创模”工作奖惩制度,对按时完成责任指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公众参与机制
制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宣传教育规划》,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创模”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创模”的良好氛围。加大“创模”全方位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动“创模”工作深入开展。通过层层发动,广泛宣传,人人参与,使宣传数量、形式、深度、广度不断有新突破,基本做到“天天有影,日日有声,时时有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教育范围上,要形成政府、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多层面齐头并进的格局;在宣传教育内容上,要形成环境科普、环保技术、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保法规等系统规范性资料及教材。通过“创模”宣传教育,使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显著提高,使积极参与环保成为市民自觉行动。
(三)加大投入,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资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当年财政预算,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对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要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增加对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府的财政支持,确保全市环境保护投入占GDP比例1.7%以上。以政策推动和机制创新为重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融通资金,确保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加快环境建设市场化进程,逐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实施环境基础设施有偿使用、租赁,在法定范围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资源优化配置,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企业,采取企业兼并、资产置换、收买收购等形式进行改制重组;建立由财政投入、社会集资、企业自筹、外资和民间资本参入的多元化污染治理、环境建设融资与运行机制。金融部门应对企业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土地规划等部门应对工业污染调整治理项目给予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总量收费工作,环保部门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四)广泛开展治理技术研究,为“创模”提供技术支撑
注重开发、引进、运用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指导和解决“创模”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积极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开展环境与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开展城市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研究,为“创模”宏观决策和环境管理服务;开展地表水污染集中控制技术、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对策、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及应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课题研究,切实为环境治理服务。积极推进环境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环保产业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