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28 颁布日期: 2005/12/28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28
颁布日期: 2005/12/28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5]1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溪市灭火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切实做好应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和建立有效机制,适应扑大火、救大灾的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快速反应、灵活机动、整合资源、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效处置、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相关法规、规章。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溪市城乡火场面积大、投入力量多、灭火时间长、灭火剂用量大的各种灭火救援工作;适用于地震、空难、建筑物倒塌、风灾、恐怖袭击、危险化学品泄漏及其他重大事故产生特殊火灾的灭火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灭火救援指挥部   成立本溪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市长兼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市商业局、市交通局、本溪电业局、市自来水总公司、市煤气总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   指挥部主要负责调动各种灭火抢险救援力量;调动各种灭火抢险救援物资和交通工具;决定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的警戒范围;组织事故调查。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局参谋长担任,主要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指挥部工作组   2.3.1 灭火救援组   组长由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消防局各级指挥员组成。负责按照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命令,实施现场灭火;组织进行火情侦察、排险、救援、灭火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指挥部与省、市政府及有关方面通讯联络畅通;指挥供水、供电、急救、化工、工程抢险等部门协同作战;统一发布作战命令。   2.3.2 现场警戒组   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巡防支队、治安支队、警卫处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负责火灾现场警戒;疏散警戒区域内的群众;疏散车辆和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和保证领导安全;保护火灾现场。   2.3.3 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自来水、煤气、电业、交通、环保、商业等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和市消防局后勤处处长组成。负责灭火器材、灭火剂、通讯器材的调动以及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供水、供电和供气等方面的技术处理;现场车辆、装备的维护;参战人员的饮食和住宿。   2.3.4 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全市各医院院前救护站负责人和市消防局卫生队队长组成。负责火灾事故中毒、受伤人员的临时处置和抢救;对火灾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对重要场所、救援人员进行消毒处理;必要时,对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2.3.5 灭火专家组   组长由市消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消防、自来水、电业、煤气等单位技术人员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火灾处置建议;解决灭火救援中的技术难题;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3.6 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市消防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市消防局消防灭火专家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传唤知情人和嫌疑人;调查事故原因、核准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事故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3.应急响应   3.1 火灾预警级别   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将火灾级别分为I、Ⅱ、Ⅲ、Ⅳ级。   重特大灾害事故(I级):有毒化学危险品泄漏、燃烧、爆炸造成的重特大事故。   特大火灾(Ⅱ级):死亡10人(含10人,下同)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或烧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Ⅲ级).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l0户以上或烧毁财物价值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Ⅳ级):重大火灾以下的火灾。   3.2 各预警级别的第一响应出动力量   按照火灾事故I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预警级别,消防兵力第一响应出动力量分别为特种联合出动、支队联合出动、大队单独出动、中队单独出动。   3.3 各预警级别消防兵力的编成及指挥   3.3.1 一般火灾(Ⅳ级),各中队按照任务辖区单独出动和处置,一般出动1-2辆消防车、1支水枪,由各中队长担任火场指挥员。   3.3.2 重大火灾(Ⅲ级),各大队按照任务辖区单独出动和处置,一般出动2-4辆消防车、2-4支水枪,由支队副总指挥到现场并负责火场指挥,大队指挥员深入一线灭火。   3.3.3 特大火灾(Ⅱ级),支队联合出动,消防支队所有车辆和人员到场,由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火场总指挥,各大队长担任前线指挥员,并及时报告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3.3.4 重特大灾害事故(I级),全市特种联合出动,全市各特勤、灭火救援和保障力量全部到场,由省或市政府到场的最高领导任火场总指挥,并立即向省消防总队、市政府、市公安局和市民防指挥部报告。   3.3.5 确定总体决策和行动方案   当发生Ⅱ级以上火灾时,公安、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相关单位的灭火力量到达现场后,在火场总指挥的领导下,成立火场指挥部,针对搜集的情况,通过技术处理和分析,确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向火场指挥部各职能组下达战斗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及时调整行动方案。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现场警戒范围、下达灭火战斗意图、明确主要作战对象、调整战斗力量部署、规范协同作战和安排后勤保障等。   3.4 火灾事故报告   3.4.1 市、县(区)发生火灾可直接拨打火警电话119,也可以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或派人直接到消防队报警。   3.4.2 消防局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根据报警人员提供的火灾地点、部位、火势和被困人员情况,判定火灾预警级别,调动相应力量。如果火势较大,要立即向消防局当日总值班员报告,并根据总值班员的命令,调集增援力量,同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当发生Ⅲ级以上火灾事故时,应向市政府或市民防指挥部报告。   3.4.3 消防局当日总值班员向省消防总队值班首长报告,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请求外市增援。 4.各种保障措施   4.1 启动灭火救援预案   当本溪地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市消防局立即启动《本溪市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民防指挥部和省消防总队报告,按预警级别分级响应。   4.2 搜集有关情况   4.2.1 燃烧物质的名称和数量、燃烧范围、火势蔓延速度和方向。   4.2.2 有无人员受到高温、烟气、火势的威胁,其数量和所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通道。   4.2.3 有无爆炸、中毒、触电和建筑物倒塌等危险。   4.2.4 有无受到火势、高温威胁的重要物资、设备、档案和资料,其数量、位置和实施疏散、保护的可行性。   4.2.5 可利用的水源位置及供水能力。   4.2.6 作战对象的建筑特点、建筑消防设施和毗邻情况。   4.2.7 参战人员素质、战斗能力、作战特长和灭火剂、器材装备等情况。   4.2.8 火场周围的道路及周围环境等情况。   4.2.9 当日气象变化情况及其他应了解掌握的情况。   4.3 科学组织灭火救援和全面组织各种保障   4.3.1 合理设置警戒。在火灾现场划定警戒线,设立警戒标识,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3.2 加强冷却保护。在进行灭火和救援中,加强重要目标保护工作,特别是对主要目标火势的发展蔓延方向及毗邻建筑和设施等目标实施有效的冷却保护,防止灾害事故进一步扩大。   4.3.3 采取防范措施。关闭所有供给管线,断绝料源,并启动固定灭火装置灭火。在采取防范措施时,要在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避免盲目行动。   4.3.4 正确选用灭火剂。根据燃烧物的性质、形式,正确选用干粉、泡沫、水等灭火剂进行扑救。   4.3.5 合理运用战术。在实施灭火和救援过程中,要抓住重点,针对不同灭火对象,采取相应的灭火战术。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先外围、后中间的原则,逐步消灭火势。   4.3.6 正确选择阵地。作战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装备,充分利用地形地物,灭火力量尽量部署在上风和侧风方向,消防车尽量背对火场。当事故现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作战人员生命和消防车辆安全的情况下,应将作战人员和车辆转移到安全地带,防止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   4.3.7 保持通讯畅通。在灭火战斗中,要保证一级网、二级网、三级网通讯不间断,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对讲机。在平时各级指挥员手机应时刻保持畅通。   4.3.8 保证火场器材装备物资供应。保障车辆器材始终完好,保障油料、灭火剂及个人防护装备充足。   4.3.9 严格组织洗消处理。在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等特殊灭火战斗中,出入现场的人员要及时洗消;战斗结束后,还要对作战人员和车辆进行全面洗消处理。 5.附则   5.1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5.2 本预案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5.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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