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24 颁布日期: 2006/01/24
颁布机构: 本溪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本溪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24
颁布日期: 2006/01/24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形成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1.2.2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于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口事故等。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本溪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本溪供电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公司辽宁省通信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分管领导以及驻溪部队、武警本溪支队领导组成。   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工作部署;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我市可能诱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危险源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判断,做好预防治理和事故预警工作;对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协调处理措施;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征用场地,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办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警、接警、分警制度;做好社会治安、警戒保卫、交通疏导工作,防止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市交通局:组织力量抢修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重要路线畅通;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经委:负责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技术指导工作;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处置结果。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治和防疫情况。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市政公用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救援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区地质情况资料。   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通报危险、危害范围;负责污染物质的处置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供水、供气单位对有关设施进行防护和巡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供水、供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抢险救灾现场及附近受灾群众的临时性生活救助,指导开展救灾捐助;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员遗体保管及火化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调运事故抢险救灾所需的特种设备;提出特种设备应急抢险、救援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本溪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地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事故地区医院、市政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电力供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中国网通(集团)公司辽宁省通信公司本溪市分公司: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驻溪部队、武警本溪支队: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参加抢险、救援;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部队抢险救援情况。   各县(区)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预防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3.监测和报告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等制度。   3.1 信息监测   3.1.1 指挥部办公室与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直接责任单位建立重特大事故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络,开展信息交流;组织专家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趋势、危害程度做出判断,为指挥部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3.1.2 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直接责任单位要设专(兼)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员。负责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部位进行重点监测;按时收集、整理隐患点监测资料,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点的动态变化等有关情况。   3.2 值班和报告   3.2.1 值班。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在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的同时,对紧急情况进行及时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3.2.2 报告。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紧急报告。定期报告,即每月由监测人员和各级值班室逐级上报监测情况。紧急报告,即监测人员发现监测点有突发异常紧急情况时,要以最快速度向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4.1.1 I级响应(国家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1.2 Ⅱ级响应(省级):已经或可能导致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50至10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4.1.3 Ⅲ级响应(市级):已经或可能导致3至9人死亡(含失踪),30至49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4.2 一般应急响应程序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应急联动接警中心(报警电话为110),应急联动接警中心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班室。指挥部值班室接警后,要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副指挥长、指挥长,并将指挥长命令及时传达给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接有关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当需要启动市民防指挥部工作时,要及时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和单位要先期进行应急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扩大和灾情蔓延。   4.3 响应级别   I级响应,在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及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Ⅱ级响应,由市民防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本级预案,或在市预先处置的基础上,报请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Ⅲ级响应,由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启动本级预案。   4.4 应急状态解除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实施指挥的指挥部决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l.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解除后,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进一步勘察现场,确定善后工作内容,组织专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以及被毁基础设施紧急抢修方案。组织事故危害评估、核实伤亡损失情况,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5.1.2 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对事故受损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计划,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3 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5.2 社会救助   筹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进行捐助。   5.3 医疗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并防止大面积人员中毒。 6.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   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所设在事故现场附近。   6.2 通信信息保障   6.2.1 通信保障。通过有线电话和手机实施保障,必要时请市民防指挥部协助,进行现场指挥所的通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民防指挥部指导下,会同市电信管理部门和各公用通信公司制定通信保障计划。   6.2.2 信息保障。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与市民防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信息通道。   6.3 公用设施保障   规划建设、公益事业管理和供电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对煤、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够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   6.4 道路交通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县(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道路交通进行疏导和实施管制,确保救援运输道路畅通。   6.5 应急队伍保障   6.5.1 紧急情况下,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权调动各县(区)救援队伍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并建立以驻溪部队为支援力量,以社区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6.5.2 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县(区)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每年年初要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制、人员、装备情况及主要领导的联络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每年年底要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训练、执行任务情况。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会同市武警支队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明确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 资金保障   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调拨应急救援资金。   6.8 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拟订物资保障计划,报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计划、筹措、储备和调用。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6.9 技术保障   建立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技术保障。 7.附则   7.1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7.2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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