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1/07 颁布日期: 2025/01/07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25/01/07
颁布日期: 2025/01/07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交发〔2025〕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相关要求,做好我市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整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7日


  附件

成都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成都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范围内,港口外新建、改建、扩建或利用既有设施设置客运船舶停靠点的规划、建设、营运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靠点是从事港口经营以外的客运码头和接靠旅游船舶渡口的统称,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通道和附属设施。

  第四条 停靠点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点的管理工作。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停靠点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自、文广旅、水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属地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停靠点相关职能工作。

  第五条 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运营单位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第六条 停靠点位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水利、流域综合及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河湖采砂、饮用水水源保护等规划。

  停靠点应选择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人员上下的地点,与危险物品生产和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与现有和规划的跨(穿)航道、临河(湖)的建(构)筑物的距离符合要求。

  第七条 停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停靠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航道条件、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浮动设施应符合船舶检验有关要求。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相关建设程序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依据相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建设。

  第九条 停靠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环保、防疫、监控等设施设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装置,配备专用航标、信号杆等助导航工具,有夜航船舶停靠的还需配备航标灯、信号灯等助航设施。

  第十条 停靠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市)县交通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履行资料报送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可供船舶停泊的停靠点,需要继续接靠客运船舶的,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对停靠点靠泊能力、运营安全、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既有设施可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停靠点停靠的客运船舶必须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并与停靠点靠泊能力相匹配。停靠点运营单位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客定额数量的乘客上船,不得为无合法手续船舶提供停靠和上下旅客服务。

  第十三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开展必要的安全检查,依法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服从调度,并做好停靠点前沿水域、水工结构和系泊等附属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的状态。

  第十四条 开展夜间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完善夜航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维护夜间旅客上、下秩序,照明设施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按要求做好船岸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的存储、转运、处置工作,并做好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专业技术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 停靠点运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人员,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市级和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靠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责令运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市级和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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