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杨浦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国资委〔2024〕10号
各区管企业:
《杨浦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杨浦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加快存量资产盘活利用,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杨浦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区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或“企业")。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在建工程(附着于土地)、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不动产转让项目是指单项资产底价(预估值)在人民币(下同)2000 万元(含)以上或整批资产底价(预估值)5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转让原则)
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动产转让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不动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四条 (管理权责)
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区管企业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不动产管理制度,对重大不动产转让项目履行事前备案,并协调运用国资稽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对企业不动产转让及相关行为实施全过程分类监督。
区管企业是(集团)公司不动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的规范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负责本(集团)公司不动产交易及相关行为的统一管理。各区管企业制定的不动产转让管理制度应报区国资委备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监督追责等。区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精神制定完善不动产转让管理制度,并上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分类管理)
企业不动产转让经济行为决策,根据项目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1.非重大转让项目,经区管企业董事会(或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
2.重大转让项目,在区管企业董事会(上市公司根据其授权决策机构)决策前向区国资委备案,完成备案后再经董事会(上市公司根据其授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
若因涉及社会公共管理事项,前期已取得包含转让意见的区政府批准文件,则可依据区政府批准文件,经区管企业董事会(或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决策。
第六条 (不动产转让)
(一)年度计划
区管企业应当以“调整存量结构、提升质量效益"为原则,根据自身发展规划,结合市、区城市更新需求制定不动产转让年度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区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不动产转让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年度计划,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当年度 4 月底前由区管企业正式报送区国资委(区管上市公司除外)。
不动产转让年度计划主要包括:《企业不动产转让年度计划表》(附件 1)及情况说明。
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经区管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当年第三季度报送区国资委。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不动产原则上不得转让。
(二)备案项目
1.涉及不动产重大转让项目的,应履行事前备案程序:
区管企业就项目情况与区国资委进行预沟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将备案材料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对材料进行核实、审议,单项资产底价(预估值)在 5000 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委在审议通过后出具不持异议意见函;重大转让项目底价(预估值)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企业重大转让项目中涉及上市公司等敏感信息的,经区管企业与区国资委沟通可在董事会(上市公司根据其授权决策机构)决议后履行备案程序,但应在董事会(上市公司根据其授权决策机构)决议中明确该项目在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2.备案材料
区管企业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备案报告、不动产转让可行性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该项不动产的基本情况、目前状态、转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持有的收入和支出、拟转让价格、产生的税收、带来的现金流、对企业的利润贡献以及对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意义等)、区管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意见、区旧改办和区规资局等部门意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区管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资产评估
不动产转让事项经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不动产转让价格应以经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四)转让路径
1.市场公开转让
评估价值高于 100 万元(含)的不动产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评估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的不动产由企业选择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拍卖、中介挂牌等)转让。
2.协议转让
涉及政府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内部或特定行业的不动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审批权限:
(1)不动产在(集团)公司内部转让的,可经区管企业董事会(上市公司根据其授权决策机构)审批;
(2)不动产在(集团)公司之间转让的,经区管企业董事会(上市公司根据其授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由双方区管企业共同报区国资委审批;
(3)除上述情况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由区管企业提出申请,区国资委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进场交易
1.信息披露
市场公开转让的,不动产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包括不动产转让方情况、标的名称、资产状况描述、转让底价、交易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公告期限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
(1)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含)、低于 1000 万元的不动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2)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含)的不动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3.首次公告、重新公告
不动产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重新确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公告底价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90% 的,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
4.受让方资格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不动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不动产转让价款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结算,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不动产转让合同约定及时收取转让款,并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规范缴纳相关税费,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相关资金优先用于企业发展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用于研发投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 (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日常管理
区管企业应按照国资监管要求,完善本(集团)公司不动产转让管理制度,加强对不动产的日常管理,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对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区管企业应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不动产交易情况,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完成情况报告区国资委;每年 1 月底前统计上年度不动产转让情况并填写《企业不动产转让年度统计表》(附件 2)报送区国资委。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转让标的账面值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进场挂牌、报批备案等程序。
同一年度内,(集团)公司未经备案的同一类型资产处置总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含),需向区国资委报送书面报告。
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变化(如标的资产、标的价格等),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批程序;若终止实施的,应及时报告批准单位。
(二)监督管理
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发挥出资人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等的国资大监管作用。
区国资委对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结合转让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情况、项目备案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年度统计表等材料,加强对企业不动产转让动态监测。
区管企业履行监事会职责的机构、纪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企业不动产转让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开展重大转让项目专项督查。发现转让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区管企业董事会、党委提示风险,并同时向区国资(党)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区属国企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与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二)准用性规定
区委托监管企业和区管企业下属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1.企业不动产转让年度计划表
2.企业不动产转让年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