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颁布机构: 鞍山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7/04/03 颁布日期: 1997/04/03
颁布机构: 鞍山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7/04/03
颁布日期: 1997/04/03
鞍山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 (鞍政发[1997]22号 1997年4月3日)   为了加强全市消防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根据《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   各级政府依照此标准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对下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实施考核和评比。   本标准与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为准。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标准   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管理   1、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的领导,必须建立和完善防火安全委员会、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等消防领导机构。充分发挥消防领导组织的职能作用,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考核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消防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好消防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2、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应全面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落实政府与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制。每年初各级政府要集中组织签订防火责任状和上一年度的考核评比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4、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和汇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每年要召开不少于4次的消防工作会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每年不少于6次,重点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新情况,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实际问题。各级政府每半年以书面材料向上级政府汇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半年以书面材料向同级政府汇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5、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计划,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与其他管理和经营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6、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防火机构,设专职防火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所属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管理工作。乡镇和城市公安派出所要设专职消防民警,负责监督本管区的消防工作,建立健全三级消防监督责任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标准。   7、凡生产、经销具有火灾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体户,开业前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工商部门方可核准发照。   8、办理临时占地、临时建筑,须经消防部门检查核准,不能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   9、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对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火灾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权。   (二)消防建设   10、多渠道筹集资金,使城市维护费用于消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各县(市)政府要统筹安排;各区政府每年要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本地区消防宣传费用。   11、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2、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结合鞍山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要筹划增建消防(队)站。各县(市)区要制定有利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自愿发展消防力量的优惠政策,加快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年社会总产值超亿元的乡镇所在地要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   13、县(市)区要建立义务消防团,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立义务消防分团,预防火灾事故,扑救初起火灾。   14、城市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地下消火栓和管道维修由自来水公司统一负责,各厂区内的消火栓由单位出资,自来水公司负责修理。各乡镇消防给水管道、地下消火栓建设要纳入街区规划,统一设计、建设。   15、加强消防通讯建设,逐步完善有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调度指挥系统。城市电话分局至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制镇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的火警专线不得少于两对。   16、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医疗、公安、交通等部门与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要设电话专线,保证通讯联络。接受消防部门调动,积极参与灭火、救灾和联合消防演习,不断完善社会灭火救灾机制。   17、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全市要配备大吨位水罐车十台以上;各县(市)要配备登高车辆。   (三)消防检查   18、建立地区和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加防火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政府各部门要经常组织行业消防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   19、建立消防安全夜查制度。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经常组织夜间消防检查,重点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夜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0、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区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防火检查。街道办事处要设专人负责管区高层居民住宅的防火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有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21、建立重大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重大火险隐患情况要清楚,并认真组织协调整改工作,掌握其进展情况,定期检查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确需大量整改资金,在短期内难以筹措的,要做出规划,分步实施。   (四)法制建设   22、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地区行政消防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23、经常督促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执行国家、省、市消防法规情况和地区行政消防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4、依法严格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重大消防违章。监察和消防部门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要按《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5、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召开典型火灾事故现场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查清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重、特大火灾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   (五)宣传教育   26、新闻单位要把消防宣传工作作为一种公益行为纳入工作日程,积极配合消防宣传工作,设立固定的消防宣传栏目,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   27、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每年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组织开展一次地区性、行业性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28、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基础教育之中,形成制度化,不断增强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29、制定社区防火公约、地区或易燃易爆危险区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规定。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露天堆场和集贸市场等场所50米内严禁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30、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及时总结消防安全工作经验,树立宣传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典型。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经常开展一些群众性的消防活动。   二、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工作标准   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民间组织、私办医疗研究机构等所有实体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一)组织领导   1、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权限内的消防工作负全责,同时要确定一名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2、各级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程,作为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生产和经营管理同计划、同部署、同总结、同评比,使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3、各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设有安全保卫部门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干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各单位要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5、要建立与单位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做为签约、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6、成立与生产班次相结合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规定训练时间、内容和活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消防队员做到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能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7、建立单位领导值班制度。各企业事业消防重点单位领导要坚持轮流值班,并保证值班在岗在位。   (二)规章制度   8、建立健全企业、车间、工段、班组、岗位防火责任制度和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火险隐患整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防火宣传教育、建筑防火审批、消防器材管理、奖惩等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各种制度要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和遵守执行。   消防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值班值宿制度和各项防火措施,报主管部门和市消防局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   9、所有生产岗位的职工要落实岗位防火安全责任,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区和具体的岗位防火任务,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10、教育企业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1、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建立起能记载工作情况,存在隐患及采取整改措施等基础档案簿册,并由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并做到填写及时,内容完整。   (三)检查整改   12、单位、部门、车间、工段、班组要定期组织内容明确、责任清楚的逐级防火检查,特别要注意加强生产经营中和下班前的防火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各单位要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加强夜间防火检查工作。   13、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重、特大火险隐患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定时间、定人员、定整改措施。   14、单位在制订技术改造和发展规划时,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的永久性建设工程、临时建筑和装修工程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前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工程竣工时,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生产、经销具有火灾危险物品的单位,开业前应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防止新的火险隐患滋生。   (四)重点控制   15、各单位重点保卫部位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及保卫、安全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专业部门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   16、重点单位、岗位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熟练、身体健康。   17、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必须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度,健全的消防管理规章,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应安装自动消防设施,没安装的必须安装,已经安装不能启用的要尽快完善,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良好使用。   (五)宣传教育   18、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人员必须参加市消防培训中心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19、普及全体职工的消防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岗位消防常识培训和考核。对从事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工种人员要经常组织进行专业性的消防训练,定期考核。   20、新职工和各类管理人员、变换工种的工人要逐级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对外单位来实习、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   21、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和训练,使全体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六)灭火准备   22、各单位应根据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每半年进行一次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的集中训练;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要成立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队的指导下开展训练。   23、重点部位有扑救初期火灾的灭火计划,并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有关人员进行训练,同时配合公安消防队熟悉重点部位情况,开展灭火演练。   24、各单位根据灭火对象,配备足够的必需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完整有效。   25、夜间无生产的大型企业,各大百货商场(店)、高层建筑、宾馆等单位要加强夜间值班值宿力量,保证坚守岗位,确保安全。   (七)总结评比   26、把消防工作纳入单位检查评比内容中,有明确的评比内容和条件,坚持定期总结、检查、评比。   27、承包、租赁兑现时要全面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甲、乙方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协议。   28、做到奖惩严明。对认真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法规、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批评教育,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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