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19 颁布日期: 2013/04/19
颁布机构: 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鞍山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19
颁布日期: 2013/04/19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发[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提高社会消防管理能力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经费保障等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发展,同步推进。结合行政区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运行“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中心,进一步健全各项配套工作制度,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事项,建立和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社会消防工作的积极性。   (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按照城乡消防规划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消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建设部门负责把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乡发展计划,负责城乡消防水源设施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城建、公用事业部门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在修建道路、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城建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日常维修养护及挖掘修复时,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市政直接管辖的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供消防车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有效,水量、水压充足。民政部门要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综合服务体系,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并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消防建设。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多警联勤加强消防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三)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拓宽消防经费保障范围,按计划足额保障消防站、消防装备、基本建设、战勤保障、信息化和应急救援力量等项目建设支出。要逐级落实消防配套经费,配齐配强消防装备器材。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保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足额拨付。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资金标准。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发展创新,鼓励和支持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和能力。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要结合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解决城乡结合部、“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农村的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等问题,积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和安全燃料。2015年年底前,各村(屯)至少建设1处公共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满足消防用水需要,至少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加强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出租屋、“七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改善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条件。   (五)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网格化精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依法落实消防监督职责,对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验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要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街道、乡镇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乡镇政府以行政村为单元,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民区100%纳入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三级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实现网格化管理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安全综合治理考评、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评及政务督察内容,制定达标验收标准,定期检查督导,推动工作落实。2013年9月30日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到2015年,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二、推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能力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通过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不断提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建立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定期更新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结果通过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等消防工作,不断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监督,推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一、二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第三级列管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2014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户籍化”管理。   (二)规范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督促单位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不具备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要加强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测试消防器材功效,及时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保证完好有效。要贯彻执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规范消防控制室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消防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消防电源控制等设备的使用管理,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和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三、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管,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一)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辽公通〔2009〕7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12〕75号),落实规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要求。建设、房产、公安等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临时性消防供水系统、各类设施完整好用,安全网阻燃性能、外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严禁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外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对居住建筑在未撤离居住人员的情况下进行节能改造作业,严禁用火用焊与保温施工同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墙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部门要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地方标准规范、管理方法,细化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从材料、工艺、构造等环节提高外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和工程质量。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严把源头关。   (二)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HT〗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加强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按照《石化企业及油气储存供应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要求,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15年年底前100%达标。安全生产监管、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监管职责分工,加强联合监管,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高层公共、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等地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避难、逃生器材,提高场所人员自防自救能力。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要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倡导高层居住建筑业主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要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划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标准,将评估的等级标准作为单位信用评级和确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向社会公开。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三)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级政府要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部署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015年年底前,影响城乡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基本消除。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消防安全要求的,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及时督促有关部门、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措施、任务和时限。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要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报请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检查确认后予以销案。对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上级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四)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HT〗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运作、严格自律、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积极发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评价、火灾损失核定、消防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满足社会需求。要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从业信息跟踪监督、引导市场正确消费、市场退出等机制,落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消防资质、资格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标准,合理提供各项消防技术服务。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要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夯实社会防控火灾基础   (一)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依照总体发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要加快新城新镇、国家重点镇、中心镇、建制镇、产业园区消防规划编制,保证上述消防规划与整体规划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级政府及公安、规划、财政、公用事业、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责任和任务。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公共消防设施有效好用。城建部门在道路大修改造时应保证消火栓的完好,确保不被毁坏和埋压。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同步建设能够满足需要的停车场或停车库,留有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保证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等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规划、城建、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住宅区、市区主要道路的综合治理,禁止挤占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公安部门要适时在市区主干道划分消防车灭火救援通道,保证消防车道畅通。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1〕118号)中普通站保护面积不超过7平方公里,近郊区保护面积不超过15平方公里的建设原则,做好消防站规划和建设工作,与新城新镇建设同步进行。2013年年底前完成特勤站、消防训练基地和战勤保障消防站建设任务,到2015年年底前主城区新建6个消防站。要加强装备建设规划,开展装备建设评估论证和达标建设,优化装备结构,注重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攻坚装备。2013年年底前,所有消防站的新购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装备达到标准,举高、专勤、保障类消防车配备比例不低于18%、22%、12%。   五、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形成多元化的消防力量   (一)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招收计划,消防文员和专职消防队员由政府统一征召,实行财政全额拨款。按照《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省政府制定的消防文员招收计划,在现有人数基础上,全市2013年招收消防文员15人,2014年、2015年每年招收12人,到2015年年底全市消防文员总数达到81人;专职消防队员人数在现有基础上,2013年、2014年每年招收50人,2015年招收55人,到2015年年底全市专职消防队员总数达到448人。2014年年底前海城市的南台镇、牛庄镇要各建立1支专职消防队,2015年年底前岫岩县的新甸镇、偏岭镇,海城市的牌楼镇,台安县的高力房镇要各建立1支专职消防队。   (二)积极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伍。要按照应建尽建、专兼结合的原则,督促和指导大型厂矿企业、危化品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单位,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任务,落实扑救外单位火灾的补偿措施。要通过单位和政府联合出资、单位间联合出资等方式,加强单位专职队伍保障。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大政策扶持。   (三)广泛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居(村)委会采取群众集资、社会赞助等方式,建立由保安队伍、治安联防、民兵预备役、青年志愿者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配备简易或流动的消防车,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要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志愿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的防火巡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培训等任务。2013年10月31日前,每个社区、行政村和重点单位至少组建一支志愿消防队伍。   六、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有效处置灾害事故   (一)整合社会消防专业力量。各级政府要立足区域灾害事故处置需要,统一调配各方资源,形成由政府统一指挥,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整合交通、环保、煤气、自来水、防汛、矿山、医疗、电力等专业力量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突出抓好石化、高层地下建筑、核生化等灾害事故攻坚组和特勤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应急一体化指挥模式,依托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队通信指挥系统,逐级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应急指挥响应和社会联动机制。2013年年底前,全市至少要组建地震、高层、交通事故3支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伍。   (二)开展实战化执勤备战。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和灾害事故类型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区域性和跨地区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应急联动演练,提高联动反应、统一指挥和协同作战水平。要加快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训练基地要具备石化、高层地下建筑等典型灾害事故模拟训练演练功能。要加快灭火救援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各类灾害事故处置对策、危险化学品辅助决策等灭火抢险救援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灭火和抢险救援作战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快部队正规化建设步伐,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实战技能大比武活动,深化执勤训练改革,加强战训基础建设,提高消防队伍承担多样化任务的实战能力。   七、开展全民性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公众消防安全素质   (一)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双普及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等部门印发的《辽宁省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2011-2015)》(辽公通〔2011〕193号)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印发的《鞍山市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2011-2015)》(鞍公发〔2011〕111号),每年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台、报业集团及其主要网站要根据消防工作实际需要为消防公益宣传无偿提供时段、版面,并积极采写报道消防安全工作各类新闻稿件;设有户外视频播放屏、楼宇电视等新型媒体的场所和单位要定期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或消防安全常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在“119”消防日、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把消防知识纳入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增强劳动者消防安全技能。公安消防部门要开通消防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和火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各地要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活动。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每年开展不少于1个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每年要制定消防宣传计划,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全员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和自防自救知识培训,尤其要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组织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建设、安全生产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制定消防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通过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每年对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至少进行1次集中培训,提高消防组织领导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专门培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鼓励地方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要推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将消防专业知识纳入相关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内容,加快推进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认证,落实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013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要通过国家岗位资格认证。   八、强化消防工作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科学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对由于政府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每年年初,上级政府要与下级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消防经费投入、城市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目标。每年年底,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考核,对地区消防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专题报上级政府。   (二)建立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责任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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