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制度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8/23 颁布日期: 2024/08/23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8/23
颁布日期: 2024/08/23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齐环发〔2024〕15号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黑环发〔2024〕43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制度,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健全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储备、资金分配安排、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结果运用等项目全周期管理。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围绕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任务,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突出重点、绩效导向、闭环管理、规范高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是“三重一大"重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决定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的全部重大事项。相关科(室)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通力配合,负责组织推进项目储备、资金分配、绩效管理、指导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益,防范廉政风险。
  (一)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统筹协调。
  1.制定资金项目综合性管理制度,加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2.统筹管理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和项目信息系统,组织开展项目调度及系统填报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安排建议并报局党组审议。配合相关科(室)对接会商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预算。
  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监督自查、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汇总工作情况,督促推进问题整改。
  (二)局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
  1.制定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入库申报等业务培训。
  2.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负责入库项目管理,指导县(市)区储备项目,审核实施项目信息。择优向中央项目储备库报送项目。
  3.研究提出各专项资金分配安排建议和区域(项目)绩效目标,报局党组审议。
  4.审核县(市)区报送的资金项目数据信息,按程序开展资金变更、调整等工作。
  5.组织开展本领域资金项目抽查检查,督促本领域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加快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
  6.审核绩效自评和监督自查报告,汇总形成各专项资金年度自评(自查)报告,做好绩效和监督结果运用。
  (三)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具体项目预算申报、编制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配合开展绩效自评,接受绩效评价(监控)、监督检查和开展问题整改。
 第三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五条 项目谋划申报以建设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为基础,实施分类管理、动态更新。根据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相关业务科(室)结合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规定,提出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适时印发年度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通知,明确入库总体要求及入库条件、入库申报材料等相关内容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局相关业务科(室)适时组织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初筛,上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向中央储备库推荐。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按照省厅要求,指导申报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七条 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信息,三年内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自动出库;对于发生重大调整、无法实施或已获得其他中央资金渠道支持的入库项目,局相关业务科(室)及时向省厅相关业务处(室)提交调出申请。对已纳入中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需要调出的,相关业务科(室)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向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提出项目调出申请。
 第四章 资金项目安排
 
  第八条 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间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下达预算。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相关业务科(室)应明确资金分配安排原则,从储备库中遴选拟支持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资金。
  第十条 针对资金申请退回项目终止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及时研究提出资金再分配建议,重新履行资金分配程序,并深入分析原因,在后续资金分配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类情况再次发生。如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及时向省厅相应处室提出资金退回申请。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资金后,相关业务科(室)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开工,在绩效目标明确的期限内加快推进项目,尽快达到资金拨付进度,避免造成资金长期闲置。
  第十二条 相关业务科(室)指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科(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并报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科(室)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每个项目单独建档,归档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监理、竣工验收、资金下达及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重要节点资料需电子化存档。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科(室)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各领域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中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绩效评价指标分析、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资金预算下达后,局相关业务科(室)要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调度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推动绩效目标顺利完成。建立调度台账,每月调度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信息,分析梳理存在问题,组织开展现场查勘和抽查检查,收集项目过程管理资料,帮助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并将调度统计信息提供局办公室财务汇总。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财务、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开展综合性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相关业务科(室)对辖区内的资金项目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相关业务科(室)自查和市级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相关业务科(室)自查聚焦监督检查内容,对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开展全覆盖、全过程检查,并对各级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
  (二)市级集中检查由局办公室财务、相关业务科(室)和第三方机构组成现场检查组,根据自查和日常跟踪调度情况选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及相关业务科(室)依据综合性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情况,起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反馈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向县(市)区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相关业务科(室)要督导整改实施主体按时整改,并在整改任务完成后,及时提出整改验收销号申请。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整改验收销号申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据实向省厅有关业务处(室)提出验收销号申请。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将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性、绩效评价结果和应完工中央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率等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将上年度对各县(市)区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结果报局办公室财务,局办公室财务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打分细则形成对各县(市)区打(扣)分,结果报局综合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财务负责解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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