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垃圾临时投放点和收运中转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佛山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佛山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积极响应企业诉求,推动建筑垃圾行业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对部分建筑垃圾种类(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临时投放点和收运中转场规范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装修垃圾临时投放点(临时堆放设备、场所)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经营场所运营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临时堆放设备、场所收运装饰装修垃圾(如在地面上搭建临时存储设施、地下停车场内设置临时堆放设备等具备围蔽、覆盖的方式)。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临时收运中转场
为拓宽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收运渠道,建议运营企业设置仓储性质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临时收运中转场(以下简称临时收运中转场)。
企业设置临时收运中转场的选址应当根据仓储体量、覆盖一定区域内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确定。
临时收运中转场的运营期限应当与申请企业关联的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有效期等同。
(一)场所选择以及登记条件
企业应当向临时收运中转场所在地的区城管局申请登记,登记条件如下:
1.厂房的土地使用证明(建设用地)。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列明企业委托受委托人进行设置临时收运中转场的相关活动,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企业自身的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复印件。
5.具有设备管理、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仓储厂房的管理制度,并需明确管理责任人。
6.承诺厂房具有消防、照明、压尘、简易冲洗设备等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
7.具有车辆出入口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佛山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信息系统(由企业联系佛山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信息系统技术
人员接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区城管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场所管理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等有关规定,临时收运中转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临时收运中转场运营单位以及场地关联的企业(已取得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均应当承担期满清理遗留垃圾的责任。
2.当受纳达到清运的数量时,应当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已取得处置核准)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地进行处理。
3.临时收运中转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必须如实记录垃圾来源地、进出车辆车牌号码、建筑垃圾种类、装载量以及处置去向等情况。
4.做好封闭措施,避免场内工程、装修垃圾被风刮到场外、被雨淋湿产生浸出物等造成污染,有效控制扬尘、噪音、臭味、垃圾浸出物等,以防收集、存储、中转过程产生环境污染。
5.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6.不得在临时收运中转场内设置生产机械、加工设备。为防止
大型堆体坍塌、高处失稳摔倒、近距离长时间接触有害物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临时收运中转场地内不得进行分拣、加工。
7.不得受纳佛山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8.不得受纳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以外的固体废物。
9.不得在临时收运中转场内设置员工宿舍。
10.不得在临时收运中转场内私设油罐,且油罐车不得进场。
附件:1、佛山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临时收运中转场登记材料接收表
2、佛山市建筑垃圾临时收运中转场登记申请表
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