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4日
阳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 》《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现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协调机制,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市容和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专管部门,负责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商务部门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和投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去向记录台账,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书面告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定期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备案审批的有关信息。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加强对牲畜屠宰过程中产生的畜牧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油脂和食品危害人身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交通运输、文旅、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监督本部门所主管行业单位食堂落实本办法。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餐厨废弃物相关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环保理念和食品安全意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单位,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服务标准、违约责任、履约保证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规定的许可条件,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办理许可证。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城市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
(二)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鼓励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品。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需主动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倡导通过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采取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供应小份菜、开展节约奖励活动、提示适量点餐、提供分餐服务等其他有助于减量的措施,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量。
第十二条 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乱泼乱倒油水混合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严禁自行回收和处置已经使用过的油脂;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市、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处置流程、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计划等内容,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