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3 |
颁布机构: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2/23 |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
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是指砂石、泥土、泥浆、灰浆、灰膏、煤炭及其他散流体物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区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共同做好垃圾和散流体物料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改装和安装GPS行驶记录仪进行备案登记,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从事垃圾运输车辆的准运证,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扬撒、遗漏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实施处罚;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从事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对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扬撒、遗漏污染公路的行为实施处罚;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扬尘控制、车辆冲洗和进出建筑工地车辆密闭进行监督管理;
(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核发环保标志,并负责运输车辆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区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对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独立进行,并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必要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第六条 从事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GPS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从事垃圾、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运载物料泄漏遗撒:
运载沙石、泥土等固体散料和垃圾的车辆,其核载重量为5吨(含5吨)以上的,必须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其核载重量5吨以下的,可不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但必须加盖帆布等防撒漏设施。运载灰膏、泥浆等液体、流体物料的,必须使用全密封车箱的车辆,确保不泄漏。
改装后的车辆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八条 受纳、排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的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冲洗出场车辆,确保出场的运输车辆整洁,严禁车身和车轮带泥上路;固定受纳、排放建筑垃圾、散流体物料的工地出入口必须实行硬底化。
第九条 使用运输车辆运载物料时,必须严格遵守标识载明的物料种类及载重标准,严禁超载滥运,并到预定具备受纳条件的场所倾卸,严禁遗弃。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放弃履行其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