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荆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荆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4/07/15 颁布日期: 2024/07/14
颁布机构: 荆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荆州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24/07/15
颁布日期: 2024/07/14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4日

荆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工作流程,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国管节能〔2022〕2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指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公共机构通过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的方式,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分析诊断、用能系统改造运维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并根据约定的能源费用基准值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运营管理和节能技术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并获取合理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第四条 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专项工作机制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的指挥调度、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工作。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日常工作。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统一进行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实施节能改造:

  (一)建筑的围护结构、空调、锅炉、照明、燃气灶具、给排水、电梯、机房以及能耗监测与智能控制系统等经能源诊断,有较大节能空间的;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和照明等能效水平未达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二级以上的;

  (三)实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的应用项目;

  (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的应用项目;

  (五)新建或实施建筑改造的应用项目。

 第二章 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

  第六条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真实的能耗账单等凭证;

  2.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设备台账清单;

  3.提供节能服务公司所需的竣工图与原耗能设备说明书;

  4.提供设备运行管理记录;

  5.配合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用能系统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量或节能率;

  6.按合同约定,做好节能服务公司费用支付工作。

  (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提供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2.提供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方案须满足原有设备技术要求,新增设备必须与原有设备兼容);

  3.负责项目融资;

  4.负责项目施工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修维护、操作人员培训及设备运行管理等;

  5.配合公共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履行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其他相关义务。

  第七条 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能源费用托管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按要求申报。市级一级公共机构向市机关事务中心申报;市级二级公共机构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所属公共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由主管部门向市机关事务中心申报备案;各县(市、区)公共机构按要求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市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公共机构在启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邀请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对能耗基准量和年度托管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诊断评估,提出项目技改建议方案,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完成后,公共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家针对能源审计报告、能耗基准量、年度托管费用基数等进行会审确定,并出具会审意见。

  第九条 公共机构在执行能源费用托管中,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进行采购。

  第十条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能源费用托管的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节能率以及合同期限、信息保密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应综合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投资回报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坚持“总体谋划、分类施策、统分结合、循序渐进"的原则,有序组织全市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工作。对集中办公的公共机构,由市政府指定一家单位牵头作为项目业主,打包组织项目实施,各公共机构根据用能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分散在同一片区的独立办公机构,由各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也可联合几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对体量较小的公共机构,划定项目区,采取整体打包、统一采购的方式,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系统内公共机构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工作。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改造工作。公共机构应当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施工管理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公共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核查工程质量、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市一级公共机构和试点示范项目由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等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进行验收,共同确认改造效果。节能量和节能效益等能耗数据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负责提供。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结束后,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将本项目的竣工图、验收报告等资料(含电子版)按管理层级报送本级或市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能耗基准和节能量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能源审计报告中应结合建筑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等对节能量进行评估。项目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按照要求,定期提供节能量等相关能耗数据。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工作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具备可分项计量的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正常运行时间为三年(含)以上的,能耗基准根据运行年限按改造前3~5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能耗基准根据运行年限按改造前1~3年的年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含)以下的,能耗基准按照改造前运行月份总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并按照规定换算成相应的能耗费用。

  (二)对于不具备分项计量的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能耗基准由公共机构会同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核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托管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新增设备的维修保养。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检查,若发现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解决,物业后勤管理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托管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节能服务公司做好与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后勤管理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合同期届满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公共机构需提前一年重新招标,确认下一轮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将能源项目托管费用列入部门预算。能源费用托管项目预算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能源审计、初步改造方案、工程管理、施工监理、评估验收等费用。公共机构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托管费用,视同能源资源及运维费用。

  第二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托管项目合同约定以公共机构名义代缴水、电、气等能耗费用,并向其提供缴费票据据实结算。运维等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共机构提供节能服务类发票,按照合同有关约定结算。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的,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无偿移交给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荆州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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