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1994〕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4号《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这是继中发〔1987〕20号文件之后,又一个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它为我们解决当前林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通知》中指出的林业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自治区均有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通知》的重点,当前要放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部门配合,依法打击,制止“三乱”上。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征滥占林地歪风。要综合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切实把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 二、要严格管理好现行采伐限额,决不允许自行其事,乱开口子,扩大范围,超量采伐。我区气候干旱,森林覆盖率很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风沙等自然灾害严重,保护森林资源显得更为重要。限额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项主要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近几年来我区限额采伐执行情况总体看是好的,未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总量。但是局部超量采伐,乱砍滥伐是存在的,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屡禁不止。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林木采伐的管理,坚决刹住乱点头,乱批条子,无证采伐,批少伐多等歪风。采伐林木,各地要做到“审批一支笔,采伐一本帐,伐前有审批,采伐有凭证,伐中有检查,伐后有验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每年都要组织全面检查,自治区和各地、州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对超限额采伐要追查领导责任,严肃查处,确保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 三、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木材是一种特殊商品,不能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对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继续执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林资〔1989〕222号《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新林资字〔1991〕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加强非统配木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县级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已经取得木材经营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应立即停止木材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规定,凡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营业执照,已发照单位不予审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准收购或加工来路不明的木材,违者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罚。各地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木材检查站是监督检查木材运输的基层执法单位。同时具有对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木材、苗木检疫证检查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现有木材检查站的领导和管理,维护其执法职能。今后确需增设木材检查站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木材检查站所需人员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在铁路主要车站和边境口岸可设立木材检查站或木材运输检查人员。交通、铁路、口岸等部门应予积极合作,共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坚持木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凭证运输制度。在自治区境内或运输木材出疆,必须持有区内木材运输证和全国统一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无证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所有承运单位不得承运。铁路、交通、民航、邮政、海关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既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又有利于搞活木材流通的原则,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经营性林场(站)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和组织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收购木材。自治区林业厅和有条件的地、州要积极筹建木材或林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木材市场交易。平原人工林区采伐生产的木材,除自用外,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管理,组织林业木材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也可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木材市场。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市,木材交易在木材市场进行。非林业部门的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到木材生产单位直接收购木材。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采伐后自用有余的,可凭乡林业站证明上市。工商、物价、林业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木材市场的管理。 四、强化林地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林地是发展林业的根本,没有林地,建设绿色屏障和改善生态环境都将是一句空话。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办发〔199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关于“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法律法规等规定属于林地的,应用于发展林业。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林中空地,当地政府要及时安排人工更新造林。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包括自然保护区土地)。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林地所有和使用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拨交。经批准征用或占用林地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办法,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2〕65号文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过去已占用的林地未依法办理手续的,限在一九九五年底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其非法征用或占用的林地应停止使用限期收回。 个人开发造林使用的林地,应按原签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执行,保护林农的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属于个人的林木或收回林地。因建设确需收回林地时,要和林农认真协商,按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保护林农开发造林的积极性。 自治区平原农区防护林兼有用材林功能,地方自用材主要取于农田防护林。所以,从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发,国有山区森林,胡杨林、河谷林和荒漠灌木林属林区外,平原人工林称为集体林区,建立农田防护林体系的县按重点产材县对待。 五、全面清理,严格制度,坚决刹住“三乱”歪风。根据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开展对1991年以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1992年以来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经营及加工单位清理整顿情况、1992年以来征用、占用林地情况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狩猎、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繁殖、运输、进出口的审查,发证制度执行情况及当前乱捕乱猎,倒卖走私的违法活动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研究拟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在今年十二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报告自治区林业厅。 六、加强法制,依法治林,扎扎实实地开展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积极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前重点是打击那些哄抢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经营和运输木材,走私、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伤害、殴打执法、护林人员的犯罪活动。对那些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要从重从快打击,狠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对一些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案件,要采取公捕、公判形式,震摄罪犯。 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强化职能,稳定资源林政、林业公安、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等管理和执法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装备设施,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领导,搞好护林防火,注意协调解决林牧矛盾,把制止“三乱”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把森林资源消长、完成植树造林、森林更新任务等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造林任务完成不好,制止“三乱”不力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九、组织好文件的传达和学习。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离不开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各级政府要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有关部门,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把文件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