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94号 2005年11月1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新形势下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工作,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自然保护的关系,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区现有的28个各类自然保护区,在我区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保护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西部大开发及新型工业化战略的不断实施,我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工作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 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推进我区大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区是资源大区,同时,又面临着对野生动植物和自然遗迹进行保护的重要任务。在资源开发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处理上,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统筹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在确保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管护工作。 二、摸清保护区内的资源分布情况,合理调整规划 各级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应于近期集中力量对现有自然保护区,尤其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分布情况进行地质勘探与调查,摸清保护区内资源分布情况。对纳入自治区重点资源开发规划、开发前景良好、确需进行资源开发的区域,在确保保护区内主要保护对象完整性的前提下,以科学考察为依据,对自然保护区规划进行科学调整。各地、各部门应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先重点矿区后一般矿区、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原则,完成一个、调整一个,争取在近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有保护区的矿产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及保护区规划的修编工作。 要规范保护区的建设。确需新建的自然保护区和晋升国家级的自然保护区,不仅要了解保护对象的情况,还需对拟建保护区内各类矿产资源进行评估,作为申报保护区的必备材料,并向自治区自然保护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要从资源分布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因素考虑,并组织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综合建议,为自治区审批提供科学依据,从源头上避免与资源开发等经济活动产生矛盾。 三、科学评估各保护区保护对象的价值 尽快开展全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对保护区内保护对象的现状和价值、分布情况、生活习性、保护效果及保护区内各功能区划分的合理性等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完善各保护区的规划。对不能发挥保护区作用或保护对象已失去保护价值的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合并或进行调整的建议。 各地已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结合本通知一至三条的要求,进行资源普查及评估工作,具备自然保护区建设条件的,应严格按申报程序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对不具备条件的,原批准部门或地方应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四、各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保护区资源普查及评估工作的顺利完成 自治区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从支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资源勘探调查部门共同做好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普查工作,以保障新型工业化的实施,并使自然保护区切实得到有效保护。 矿产资源部门应做好各保护区内矿产资源的摸底调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保护区土地确权工作;林业、农业、畜牧、环保、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负责所管辖的自然保护区规划的修编工作;保护区规划修编完成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