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9/26 |
颁布日期: |
2005/09/26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5/09/26 |
颁布日期: |
2005/09/26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05]284号)
伊犁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管理和环境容量测算及总量控制的重要依据。为配合新形势环保工作需要,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抓紧开展所辖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工作(主要包括环境空气、环境噪声和地面水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由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市、县进行。每个单元的环境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及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绿洲区和行政区域范围。
二、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层次和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相同。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但不得降低原功能。
四、各地目前正在进行的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工作中已经涉及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两者要保持一致。
五、区划成果包括区划工作技术报告与区划图。
六、各地将环境功能区划成果于11月15日前上报我局审核,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工作。我局在年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时,重点检查各地环保局完成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联系人:叶尔肯
联系方式:0991-2337969
附件: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方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方法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一)划分层次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每个单元的环境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及城市(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绿洲区和行政区域范围。
(二)功能区划分遵循的原则
1、应根据敏感程度确定区划尺度和类别。要严格限制三类区。
2、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要依照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进行。
3、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
4、要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特点,资源利用状况,经济发展布局和相应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优先开发利用和重点保护相一致,使区域的开发利用程度同环境容量和资源承受能力保持一致,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功能区划分方法
1、在每个层次范围内按照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的要求划分出Ⅰ、Ⅱ、Ⅲ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对象所在陆地,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民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以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划为Ⅰ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划为Ⅱ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4、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特殊工业区域划为Ⅲ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5、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功能区类别,并根据类别制定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方案。
6、将区划方案划定的各类区标注在行政区划图上。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
1、一、二类功能区面积不得小于4k㎡。
2、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一类区和二类区之间设置300m的缓冲带;二类区和三类区之间设置300m的缓冲带;一类区和三类区之间设置500m的缓冲带。
二、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
(一)划分层次范围
以各行政市、县为单元。每个单元的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三个层次进行:城市(县城)建成区域范围、城市(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噪声适用功能区划分遵循的原则
1、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
2、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3、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4、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三)噪声适用功能区划分方法
1、在每个层次范围内按照GB/T15190-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划分出0、1、2、3、4类噪声适用功能区。
2、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划为0类区。面积不得小于0.5k㎡。
3、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大于70%,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20%±5%的区域划为1类区。
4、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在60%-70%之间(含6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20%±5%,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大于35%-60%之间(含35%),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在20%-35%之间(含2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小于60%±5%的区域划为2类区。
5、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大于20%-35%之间(含20%),但各类工业相仓储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和交通设施用地占地率之和大于60%±5%的,或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集中的区域占地率小于20%的区域划为3类区。
6、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划为4类区。
7、农村地区划为2类区。
8、将区划方案划定的各类区标注在行政区划图上。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
(一)水环境功能区划范围
各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地表水系和地下水源区。
(二)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1、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在自治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但不得降低原功能。
2、应有利于区域水利用规划的实施,合理利用水环境容量,不降低现有功能。
3、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控制基础。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应贯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能影响水域功能的开发,也不能影响下游功能的保障。
4、保持现状使用功能,兼顾规划功能。
(三)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法
1、根据行政区域内各类水系的使用功能和规划功能细化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2、水环境功能区划按照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类别要求划分为Ⅰ、Ⅱ、Ⅲ、Ⅳ和Ⅴ类功能区。
3、出山口以前的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划分为Ⅰ类区。
4、中山至出山口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特殊保护水域划分为Ⅱ类区。
5、出山口以后的一般工业欠发达的城镇和农牧团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等重点保护水域划分为Ⅲ类区。
6、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等水域划分为Ⅳ。
7、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的水域划分为Ⅴ类区。